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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一般认为,陪审团只能对案件事实做出判决。但事实上,我们并不能作这样简单的区分,陪审团亦需对法律问题作一定的判断。例如,在皇家法庭的刑事审判中,陪审团必须在法官对法律问题解释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作出决定。[16]对于陪审团的这项权力,法官虽有一定的指示权,但限于指示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17]法官无权在任何情况下指示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18]此外,陪审团无须对自己的判决作任何解释。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无权对陪审团作出的无罪判决提出异议。而在民事案件中,除非陪审团的判决极为不合理,否则不能被推翻。[19]
  
  二、关于陪审团制度的存废之争
  
  在英国,陪审制度在进人19世纪中期后开始逐渐衰落,现在英国陪审制度的衰弱已成定势,但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仍然悬而未决,下文从正反两面对陪审制度进行分析,并介绍英国对陪审制度进行改革的具体建议和措施。
  
  (一)陪审制度的优势
  
  1.陪审员是最好的事实法官
  
  在一般案件中,陪审员的群体性日常生活经验可以令他们判断出诉讼双方各自陈述的合理性、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发现案件事实。而且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职业法官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已习惯于听到特定的论点和证据,已形成较为固定的思维模式,而对于陪审员来说,每一起案件对于他们来说都是陌生、新鲜的,由他们来行使判断案件事实这样重要的权力也会使其在审理过程中更为重视对案情的分析,其群体性日常生活经验也能帮助他们得出合理的结论,而且“外行人的参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困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20]1974年福克斯委员会关于诽谤罪案件中适用陪审团的调查报告指出,“当案件容易引起公众强烈情绪,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并且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某个词句是否真实时,陪审团审判应是较好的选择。”[21]
  
  虽然陪审团的成员可能是不懂法律的民众,但在长期日常生活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能够帮助他们对基本的事实作出是非判断,当他们的判断不统一或者出现偏差的时候,还有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裁决原则来保证他们的投票结果代表社会公众道德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关系的干扰,带来相对最公正的判决。
  
  2.陪审团审判制度使得普通民众能参与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从而防止专业法官在司法体系中的专断,有利于司法民主[22]
  
  回溯几个世纪以前,陪审团审判让英国的司法体系为世界树立了一个光辉的楷模,以至无论何时提及陪审团,人们都会把它与公平和正义联系在一起,它让普通民众能够参与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体现大多数人民的意愿,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
  
  陪审团审判制度在制约职业法官在司法体系中的专断方面也起到了有效的作用。在1966年的Ward v. James一案中,丹宁勋爵评论道:“当一个人由于重罪受到审判,当在民事案件中一个人的荣誉或诚实性受到威胁,当一方或另一方蓄意撒谎时,那么,陪审团审判是最好的选择。”[23]因为如果由法官单独审理,被告人的有罪无罪或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是非曲直由法官一人决定,法官在该方面又有其固有的看法和偏见而且没有与他人讨论的机会,而在有陪审团审理的情形中至少还需要绝对多数人都同意裁决,更为公平。所以说陪审制度是能够“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依赖过强,避免个人权力独裁的负面影响,启动社会道德力量进行审判的一种制度”。[24]
  
  3.普通公民常常参加司法过程,可能在潜移默化之中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以及语言的影响,这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管道
  
  公民参加审判本身就是一个学习、了解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有利于提高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的陪审员说,他们参加了一个案件的陪审活动,等于上了一段时间的法律课程,受益匪浅。[25]丹宁勋爵也曾这样形容过陪审制度,他说:“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我相信,参加陪审这种司法活动对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这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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