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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齐树洁


【关键词】英国陪审团;发展;改革
【全文】
  

  陪审制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旨在通过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1]这一制度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当时在雅典设置了称作“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古罗马也有类似的陪审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陪审制的功能在于避免法律和司法脱离社会。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等职业法律人把持的专门知识。如果任其发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容易走向封闭,审判可能变得过于追求学术探究和理论论证而逐渐脱离社会。而法律与社会是不可分开的,脱离社会的土壤,不了解民意,法律与司法的生命力会有枯竭的危险。一般而言,非专业化的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具有基层工作和生活的经验,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社会一般人关于公平与正义的朴素观念。因此,他们的参审使得审判更贴近社会,使法院的裁判能够与民意相沟通,更容易获得社会的支持与认同。在这个意义上,陪审不仅是一种具体的审判制度,更是一种审判权力结构的配置制度,是一种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它关系到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关系到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社会利益与基本价值。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起源于英国。英美法系陪审制经历了一个由协助司法到决策司法,由证人到裁判者的角色转变过程。陪审员的功能由证人向事实调查者的角色转化,由平民百姓中挑选出适当人士组成陪审团,听取证词、查看证据,根据他们的生活经验和常识进行讨论,最终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2]这个古老的司法制度经过上千年的生长,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发展着。作为其理念核心的诉讼参与原则以及司法公正价值始终没有被动摇,成为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本文介绍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改革,并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以期从中得到启示和借鉴。
  
  一、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1066年,诺曼底公爵( Norman Duke)统一英吉利王国后,陪审团作为一种邻里证人制度从法兰克被引人到英国。陪审团最初的职能是其成员就知情的内容进行宣誓作证。当发生纠纷时,行政长官从当事人的邻人中挑选12名熟悉情况并且值得信赖的人组成陪审团,令其宣誓后,向行政长官提供他们所知道的情况,以此作为裁断的依据,最初这种邻里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种行政调查手段来运用的。例如,1075年,国王威廉和罗切斯特大主教为其教区土地的所有权问题而对簿公堂,负责解决纠纷的奥都大主教就命令全郡居民选出12人组成陪审团,由陪审团负责提供他们所知道的情况来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3]
  
  直至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才开始发挥司法功能。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以法律形式把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规定了由起诉陪审团起诉的形式以及人民享有接受与自己同等人审判的权利。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判决,起诉陪审团作出起诉后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专司审判之职。[4]这一法令最终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审判陪审团(即小陪审团,petty jury)相分离的原则。两个陪审团各司其职:起诉陪审团主要确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是否要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陪审团则主要在审判中作出事实方面的裁决。[5]自此,证人开始站到了陪审团面前,陪审团依据证人证词及相关证据作出裁决,由法院的见证人演变成了具有司法权的裁决人,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于是得以确立,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就此正式产生。[6]
  
  根据《1974年陪审团法》第1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年龄在18- 70岁之间、自13岁起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在议会或地方政府中已做登记的选民有资格担任陪审员。


  

  在20世纪中叶以前,担任陪审员有严格的财产、性别和种族等方面的限制,广大女性、少数族裔、有色人种及资产未达到一定数额者均被排斥于陪审员之外。随着民主观念及民主制度的强化,这些限制条件逐渐被取消。如1972年前,只有有产阶级出身的人才能担任陪审员,并且在伦敦地区只有拥有每年纳税30英镑,或者在英格兰、威尔士地区拥有每年纳税20英镑以上财产的人,才能担任陪审员,[7]因此多数下层人士及妇女因而被排斥在外。由于这些规定与做法遭到了猛烈抨击,《1972年刑事审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t 1972)废除了从财产方面设定陪审员任职资格的限制。《1988年刑事审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将陪审员任职年龄的上限从65岁提高到70岁,但年逾65岁的公民可申请豁免担任陪审员,即65-70岁的公民是否能担任陪审员完全取决于公民人本人的意愿,只要其提出豁免陪审义务的申请,法院就可以免除其参加陪审团审判的义务,反之,只要其愿意并符合陪审员的条件,仍可担任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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