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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到案制度比较研究

  

  经验之一:在到案措施的决定环节,警察享有较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但又有一定的程序对此加以制衡。


  

  在到案措施的适用上,以无证到案为原则、有证到案为例外,其核心取向是赋予警察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就法国来看,无论是现行案件中的调查还是初步侦查,警察运用拘留时既无须征得检察官的同意,更无须法官的审查。在现行案件调查中,只要认为有调查的必要,即可决定适用拘留;而在非现行案件的初步侦查中,如果认为有迹象推定某人已经实行或意图实施某一犯罪,也可自行决定适用拘留。在此,虽然法律规定了“侦查必要”或“有迹象推定某人犯罪”等限制性条件,但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状况是否符合这些条件,完全由侦查人员自行判断。[21]从英国来看,虽然普通法中令状逮捕是一般原则,治安法院法也明文规定,警察须根据治安法官授权并签发的逮捕令状方可执行逮捕。但是,《《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改变了这一传统,规定只要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已经发生可捕罪,他可以逮捕任何有合理根据怀疑为该罪犯罪嫌疑人的人,无须令状。[22]在现行法框架内,如果警察认为已具备逮捕某人的条件,即可在向治安法官提出申请和自行决定之间作出选择。从及时、方便的角度考虑,无证逮捕为当然之选。


  

  法国、英国是纠问制和对抗制的典型,分别代表着刑事程序法治现代化的不同类型。但它们在涉及拘留或逮捕这一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重大法律措施方面,不约而同地采用了一种权力宽容的态度。究其根源,与两方面因素直接相关。一方面,无证的拘留、逮捕是有效侦查的必要手段,尤其在案情紧急或发生严重犯罪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顺应了一种几近普遍的共识:为实现有效的犯罪控制,必须为警察配备广泛控制和监管公民的权力,而法律也应从禁止警察干涉公民事务转为调整已被认为不可避免的干涉。[23]另一方面,相对于审前羁押,拘留、逮捕所伴随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极为短暂。换言之,适用拘留、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法益的损害远远不及羁押,因此,从比例原则角度,限制警察权力的需要并不迫切。


  

  尽管如此,基于对权力扩张固有的担心,法、英两国都规定了一定的制衡机制。法国法的制衡机制有两种:其一是规定作出拘留决定的主体只能是高级警官,即司法警察警官,司法警察警员、助理司法警察警员等下级警察无权决定。[24]其理论依据是,在高度科层化的警察系统中,居于上层的官员在经验、权威方面更胜一筹,行事也更为谨慎。其二是事后报告制,即警察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将此事由报告共和国检察官,由后者实施拘留监督。[25]英国法采用事后审查制,其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至警察局后,拘留警察应就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指控他犯罪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作出继续羁押、保释或无条件释放的决定。[26]相对于法国法的事后报告制,英国法的事后审查制在确定逮捕和拘留的合理性方面有着实质性的决定权力,而不仅仅是象征性的监督。无论是事后报告制还是事后审查制,对于不合理的拘留、逮捕,都能发挥相当程度的过滤作用。


  

  经验之二:在到案羁留环节,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权广泛、深入,而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羁留待遇保障亦较为充分,同时,还有一定的权力监督机制对此调适。


  

  随着嫌疑人身份被正式确定,到案羁留环节必然形成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的尖锐冲突。在法、英两国,犯罪嫌疑人被羁留于警察局内。这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侦查人员借此展开讯问及其他以嫌疑人为直接对象的调查活动。调查活动的中心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作为一种重要的取证方式,两国法都规定,警察对于讯问的过程和结果,都应进行记录。然而,由于整体上诉讼构造及技术路径的差异,这两个国家无论在讯问的制度规定上,还是实践运作中,都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制度差异主要表现在权利告知程序、讯问条件及不当讯问的法律后果方面。具体而言,法国法并不要求警察在讯问时告知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对抗讯问的权利如沉默权,而权利警告在英国是一个必经程序;法国法不限制每一次讯问的时间,而英国法不仅规定了每次讯问不超过2个小时,还规定了24小时之内的最长讯问时间;法国法并未严格限制警察的不当讯问,而英国仍沿袭其普通法的排除法则;等等。[27]由于制度导向不同,两国的讯问实践也因之分别。在Bron McKillop的个案考察中,警察讯问时间远远长于英国内政部的调查小组在英国警察局里的发现;不当讯问方面,法国的情况也似糟糕许多。[28]尽管存在如上分别,鼓励警察讯问却是两国法律和实践的共同取向。


  

  拘留讯问所具有的强大的事实发现功能,直接危及犯罪嫌疑人的根本利益,如意志自由、羁留处遇等。为了避免权力滥用,法、英两国设立了相应的控制机制: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体系和拘留监督制度。对于诉讼权利,两国法律都有系统规定,但英国的权利保障似乎更加充分。总体上有三个特点:第一,权利配置方面,都规定了实质性的程序权利。两国立法都赋予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享有沉默权和律师咨询权。这两项权利都是“实质性”的,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有效对抗警察讯问和侦查。就沉默权而言,嫌疑人可以通过主张这一权利而避免讯问,也可以在讯问中任何时候通过拒绝回答问题而退出讯问。就律师咨询权来说,嫌疑人通过咨询律师,客观地了解自己的处境,从而帮助自己在讯问和其后的诉讼中作出有利于己的决定。比较而言,法国法对于上述两项权利的限制似乎过多。例如,对于沉默权,警察没有提示的义务,从而造成实践中不少被拘留人员难以主张这一权利;[29]又如,律师会见自己当事人时,每次谈话时间不超过30分钟,这大大限制了律师作用的发挥。[30]第二,权利行使方式上,都有相应的保障机制。法、英两国法律都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悉权利和行使权利。从实践效果看,法国似乎不及英国。在法国,律师扮演的似乎更多是心理医生的角色。[31]而英国法在值班律师制度之外,还规定了书面的权利行使方式。犯罪嫌疑人无论是主张权利还是放弃权利,都必须由警察以书面方式记录,从而确保权利行使的真实性与自愿性。[32]法国则缺乏这一机制。第三,行使权利对侦查权的影响似乎并不明显。在法国,实践中警察主要通过施加审讯压力、延迟律师会见及限制会见时间等方式削弱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影响。Jaqueline Hodgson、 Stewvart Field与Anderew West等人的考察证实了这些做法。[33]英国学者的多项研究发现,尽管权利实践具有普遍性,但权利行使并未明显妨碍侦查目的的实现。例如,英国内政部的研究报告发现,主张沉默权并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有利的诉讼结果。[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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