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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到案制度比较研究

侦查到案制度比较研究


马静华


【摘要】从侦查目的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命运的认知角度,在法国、英国和我国,侦查到案都是刑事程序的关键性阶段。对于如此关键的诉讼阶段,法、英警察拘留的制度和实践主要有三方面的经验。与法、英两国的经验对照,我国侦查到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其一,在到案措施适用环节,侦查权力所受的规范限制过严,而实践中又过于随意。其二,在到案羁留环节,不仅侦查权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严重不均衡,必要的权力监督机制也基本阙如。其三,在案件处理环节,中间程序的设置不利于理性侦查,继续侦查的羁押化处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整体上则降低了侦查程序的效率。基于此,我国侦查到案制度的未来改革应当遵循动态均衡的价值准则,技术路径上,既应关注到案阶段整体构造的合理性,也应重视局部环节的完善。
【关键词】侦查到案;警察拘留;侦查权
【全文】
  

  从阶段论角度,侦查到案是指侦查人员适用到案措施使犯罪嫌疑人到达侦查机关,对其讯问和调查,直至作出是否继续追诉或指控决定的过程。侦查到案阶段包括三个前后相继的环节:首先是到案措施的适用环节,侦查人员运用任意或强制的到案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到达侦查机关。其次是到案羁留环节,在羁留期限内,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相应地,犯罪嫌疑人也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以免受到不当侵害。最后是案件处理环节,在羁留期限届满前,侦查机关应当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在不同国家,侦查到案阶段有不同称谓,如法国、英国、美国主要指警察拘留,[1]我国则包括传唤、拘传、留置等多种类型。[2]


  

  为比较研究所需,笔者选择法、英两国的警察拘留制度作为参照。[3]比较研究的第一个发现是,无论在法国、英国还是我国,侦查到案都是刑事程序的一个关键性阶段。以此为前提,笔者从侦查到案的制度设计与实践运作两方面总结西方主要法治国家的经验,对照分析我国现行侦查到案制度的问题与不足,最后,就我国的制度改革进行若干启示性思考。


  

  一、侦查到案:一个关键性的诉讼阶段


  

  重要性评价是对某一制度运作效果的评估方式之一。它有两个导向,其一是结果导向,其二是经验导向。从结果导向角度进行评估时,应围绕到案阶段对实现诉讼目标的影响力进行分析。它有两个具体维度:一个维度是对实现侦查目的、提高侦查效率的影响,另一维度是对犯罪嫌疑人诉讼命运的影响。而从经验导向的角度,到案阶段影响力是一个客观范畴,应根据其实际运作的状况进行分析、判断。总之,如果侦查到案的制度实践表明到案阶段对诉讼目标的影响越大,则此一制度在刑事程序中就越加重要。


  

  (一)从侦查目的角度的认知


  

  从侦查目的角度,法国、英国的警察拘留和我国的侦查到案都是侦查程序中相当重要的查证阶段。其中,法国和我国的到案阶段在查证功能方面尤其突出,而英国的拘留讯问对案件处理有着重大影响。


  

  在法国,因案件类型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的侦查机制。总体上,重罪案件应当经历完整的侦查程序,包括初步侦查、警察拘留和预审阶段;轻罪案件和违警罪案件通常只须进行初步侦查和警察拘留。[4]对三个侦查阶段比较发现的第一个结论是,预审阶段在侦查程序中的作用日趋淡化。一个直接的证据是,很长时期以来,进人预审程序的案件比例不断降低。20世纪80年代初期,预审法官每年侦查的案件降至6万余件,而警察独立侦查终结的案件达100万件以上,预审案件约占5%;[5]而在2003年,在检察官提起指控的984699件刑事案件中,仅有35202件经过预审阶段,预审案件的比例已降至3。5%。[6]与预审阶段相比,所有案件都应经历初步侦查阶段,大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会被警察拘留。[7]


  

  第二个结论是,在经历了完整的侦查程序的案件中,到案阶段的查证功能突出。对三个阶段分别搜集的证据情况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不同阶段的查证功能并不相同。初步侦查围绕犯罪现场进行,具有探索事实和发现嫌疑人的查证功能。这一阶段的查证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尸检、搜查、搜索等,紧随案件发生而展开。侦查人员的主要任务是证实所发生的事件是否构成犯罪,在此基础上寻找适当的犯罪嫌疑人。预审阶段的调查以补充和复核证据为主要途径。补充性的调查有提取凶器、鉴定,复核性的调查包括人身检查、对质。预审调查之所以具有补充性或复核性特点,主要原因是大部分证据已在初步侦查和警察拘留阶段搜集在案。与上述两个阶段相比,拘留阶段的查证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展开,具有证实犯罪的功能。各种调查中,最重要的是讯问。其他的调查虽与讯问无关,但仍以嫌疑人为直接对象,如对嫌疑人的酒精检测,搜查、扣押嫌疑人物品,安排与事主进行对质,等等。故就作用程度而论,警察拘留阶段与初步侦查阶段不分轩轾,但远强于此后的预审阶段。Jacqueline Hodgson在法国五个地区进行的数十次访谈发现,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们习惯于最大限度地利用拘留期限展开讯问;当讯问展开后,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就是构建书面的认罪记录;为获得认罪供述,司法警察常常借助多种策略展开压力式讯问。[8]根据Bron McKillop对五起轻罪和一起重罪案件的卷宗分析可发现,犯罪越严重,拘留调查收集的证据就越多。在一起重罪案件中,拘留阶段收集的证据有26份,而拘留前的最初调查只有6份,预审阶段也不过12份。[9]


  

  我国的侦查到案措施包括传唤、拘传、留置、口头传唤和抓捕等,其持续时间通常不超过48小时。[10]在侦查程序的整体框架下,到案阶段前接立案、破案阶段(可统称“初步侦查阶段”),后续羁押(刑事拘留、逮捕)阶段。比较发现,初步侦查阶段以线索发现功能为主。其中,在立案审查环节,侦查机关也会询问相关人员,以判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但这些材料通常不会装入正式的卷宗之中。在侦察破案环节,几乎所有的侦查行动都具有秘密性,侦查人员对证据情况也会简单记载,但不是采用严格的书面形式予以固定。作为初步侦查的结果,以证据形式载入卷宗的一般只有现场勘查资料。从侦查人员角度,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以法定形式固定证据并无诉讼价值。但另一方面,无论是立案审查还是侦察破案的调查,都会发现大量证据线索,这些线索就成为此后阶段证据转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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