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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第二,划定强制性侦查监督和建议性侦查监督的适用范围。笼统而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对象是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对于侦查机关既已实施的所有违法侦查行为,原则上侦查监督都应当具有强制力。笔者认为,根据侦查行为的违法状态及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程度的大小,侦查监督可以分为强制性侦查监督和建议性侦查监督。


  

  首先,对于侦查机关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侦查行为,刑诉法应当将其纳入强制性侦查监督的范围。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包括对人的强制性措施和对物的强制性措施两部分,它们分别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强制性侦查措施一方面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是侦查机关常用且有效的侦查手段,另一方面又将带来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限制和精神的痛苦,被认为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必要之恶”,[23]所以法律既要赋予侦查机关查明犯罪事实的必要手段,又要防止这种措施的不当使用和违法使用。为防止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不当使用和违法使用,域外法律规定了“法官令状主义”和司法审查制度,以期对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适用限制和事后补救。我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而是授权检察机关实施侦查监督,通过侦查监督对违法使用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予以纠正。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缺乏强制力和其他种种原因,所以实践中违法使用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得不到纠正,这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正如日本学者高田卓尔所言,“近代以来的人权思想,主要就以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控制和合理化为中心而发展起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刑事诉讼的历史,也就是对强制措施不断加以限制的历史。”[24]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活动时必须遵守。西方法谚有云:“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一种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诉讼程序就是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对于法定诉讼程序的违反不单是对程序法的权威的损害,而且是对作为民众信赖基础的程序正义的损害。因此,赋予检察机关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所实施的侦查行为以强制性侦查监督权,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对于侦查机关采取的其他不当侦查措施,刑诉法可以将其纳入建议性侦查监督范围。为了惩罚犯罪,国家追诉机关不能不择手段,追查犯罪的手段应当与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致相当,这是刑事诉讼中的相当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相当性原则的合理基础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不适当的侦查措施或者力度超强,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或者力度不够,无助于查明犯罪事实,虽然直观地看不属于“违法”范围,但是从根本上看是对相当性原则的违反,所以应当将其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由于法律规定了多种侦查措施,对于采取何种侦查措施,侦查机关有着自主权,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毕竟不是案件事实的侦查机关,不应当对侦查机关采取何种侦查措施予以强行干预,所以对于不适当的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只能采取建议性侦查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督。当然,检察机关的建议不应当是完全没有约束力的,既为监督方式之一种,检察建议就应该有能力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对于不适当的侦查措施本身,建议性侦查监督就是对其作否定性评价,侦查机关通常情况下必须变更,如果认为检察建议有误,侦查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作出说明。在此意义上,“建议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这是由侦查监督的性质决定的,否则侦查监督就不能称其为监督,而是“侦查建议”。


  

  第三,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的参与权。依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开展的侦查监督多是事后性质的监督。事后监督不仅对于侦查行为的违法状态难以改变,而且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不理想。尤其,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上的违法甚至是灾难性的,无法补救的。司法实践中许多真实有罪的人得不到追究,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造成的。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侦查监督权,这是我国立法者的明智之举,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是,我国法律却没有相应的配套性措施,导致侦查监督常常落空,这又是不容否定的事实。为克服事后监督的弊端,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实行过“提前介入”的做法。由于“提前介入”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法律上也缺乏明确的根据,“提前介人”并非检察机关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常用的措施。“介入”有强行加入的意思,还有干预的嫌疑,“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就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行加入侦查活动,法律监督者不按照法律程序实施法律监督,这本身就是悖论。我们不应该倡导“提前介入”,而应该呼吁为改变我国侦查监督的现状而由法律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的直接参与权。只有这样,我国的侦查监督才能够落到实处。在立法技术方面,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参与权应当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法律可以规定,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在证据收集上存在法律疑问的刑事案件以及罪与非罪存在疑问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参与侦查活动并指导侦查机关依法开展侦查;对于侦查机关要求检察机关参与侦查活动的案件,检察机关视具体情形也可以参与侦查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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