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领域涉性评价“泛道德化”倾向批判
——以当下中国大陆为视阈
张永红;张万顺
【摘要】“泛道德化”之不可取早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在当下的中国大陆,涉性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以及学术研究,都存在着严重的“泛道德化”倾向,这种倾向是与科学、理性的精神背道而驰的,亟待矫正。祛除对涉性评价的“泛道德化”倾向,将依赖于公民的“性权利”得到正视及落实。
【关键词】泛道德化;性道德;性权利
【全文】
一、问题之提出
性,在当下的中国大陆,虽然极少登上“大雅之堂”,但在大众生活里,“谈性色变”的情形大约已不多。颇为吊诡的是,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以及学术研究中,性仍然在“泛道德化”阴影的笼罩之下。“泛道德化”者,又曰“泛道德主义”、“道德主义”,即所谓的“道德”成为衡量、评判一切的准则。“泛道德化”之不可取早已为开明的公共知识分子们所指明,在当下也基本成为社会共识:“道德主义的泛化,必然会走向反面,即滋生出种种更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放纵了许多真正的邪恶、残忍。道德主义的泛化,会使整个社会患上一种‘道德嗜血症’,人们会在道德的神圣名义下无恶不作,任意摧残、凌辱那些被认为不道德的人;另一方面,道德主义的泛化,必然在社会上大量催生出大量的虚伪、伪善。同时,这种道德主义的泛化,必然使人的精神萎缩、生命萎缩……人的个性、尊严,在道德面前,都成了应予否定,抛弃的东西……”。[1]
道德作为维系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之一,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对其予以过分强调则会使之异化为一只嗜血的怪兽。例如,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处处仁义道德”,造就的是一部“吃人”的历史,“文革”中“斗私批修”所结出的恶果也自不待言;在美国,20世纪初因道德之名而出台的“禁酒法”,更是催生了组织严密的黑帮。[1]
其实,在我国法学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命题早已被接受,其意蕴之一--“法律不强人所难”也早已成为不证自明的准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的大陆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以及学术(主要是犯罪学)研究中,对于涉性行为的评价,泛道德化的倾向却依然严重。在社会的道德标准不断更新并且日益多元的大背景下,这种倾向无疑是与科学、理性的精神背道而驰的。更令人担心的是,由于“泛”近乎“伪”,严重泛道德化的种子将容易结出“伪道德”的果实,“道德”的旗帜不仅难以促进“真道德”,反而会给“伪道德”大开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