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刑法保护的完善
张永红;张万顺
【摘要】我国现行
刑法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共有五个条文九个罪名,其构建起来的保护国家秘密的
刑法体系并不完善,而是存在着犯罪归类不合理、保护对象不周全、行为方式有遗漏、犯罪主体不全面的缺陷,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国家秘密的
刑法保护,应该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关键词】国家秘密;
刑法保护;立法完善
【全文】
引言
国家秘密对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使用刑法(动用刑罚)对其进行保护是古今中外的共同选择。当然,由于立法能力、立法模式等因素的制约,各国所建构的刑法保护体系也各异。由于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属于行政犯,对国家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使命并非单由刑法典可以完成。在我国,至少还有分别作为行政性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下文简称为《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下文简称为《保密法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的参与,例如“国家秘密”的内涵及外延即为《保密法》所确定,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判断标准则由《保密法实施办法》所确定。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下文简称为《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虽然也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刑法保护的少数条款,但是由于相关条款已悉数为现行刑法所吸收或者修改,因此,严格地说,其不能算作体系的组成部分。现行刑法无疑是保护体系的核心,相应地,其缺陷也是对国家秘密保护不力的最大隐患,因此本文将针对刑法的立法缺陷提出完善建议,其他法律法规的问题则附带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