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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白马非白马”

  

  结论:物质属于意识,物质就是意识。


  

  如果唯物主义哲学认为物质就是意识的话,那么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还有什么区别呢?


  

  其实,任何一个哲学家都会认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是有严格区别的。之所以搞乱了两者的区别,是因为有关教科书的有关作者或编者没有弄清“指非指”、“白马非白马”的道理,没有弄清(至少也是忽略了)作为概念的物质与作为客观实在的物质的区别。


  

  “指非指”、“白马非白马”的道理实际上也是一个语言表达上方法问题:即不能将“概念的概念”同概念混为一谈,不能将“定义的定义”同定义混为一谈。


  

  当我们说“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时,我们是在为法律本身下定义;而当我们说“法律这个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的通称”时,我们则是在为法律这个概念下定义。前者是法律的定义,后者是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两者有严格的区别,讲话或写文章时不能将两者混淆。否则,就会闹出“物质就是意识”之类的笑话。


  

  有些读者可能会说:法学教科书和工具书中说的“法律是……总称”,其含义就是“法律这个词汇、这个概念是……总称”;哲学教科书中说的“物质是……范畴”,其含义就是“物质这个词汇是……范畴”。因此,你的指责有扣字眼之嫌。


  

  笔者以为,这种反驳是不能成立的。因为:


  

  1、既然有关作者或编者明白“指非指”、“白马非白马”的道理,为什么他们下笔时不写得更明白一些呢?为什么不直截了当地说“法律这个词汇是……总称”呢?为什么不明明确确地说“物质这个术语是……范畴”呢?


  

  2、既然有关作者或编者明白“指非指”、“白马非白马”的道理,为什么仅仅给法律、物质这些名词下定义,而不给法律、物质这些事物下定义呢?难道一本法律教科书仅仅给法律这个词汇下个定义就够了吗?难道一本哲学教科书就不应该给物质这个事物自身下个定义吗?


  

  所以,前面的反驳不能掩盖学术界、文化界的一些人马虎了事,粗枝大叶的不良风气。


  

  当代中国的文化产品中,劣质产品已经泛滥成灾。无论社会科学作品还是文学艺术作品,无错不成书、错少不成书似乎已经成了正常现象。有些出版物,每一页上都有文法错误。甚至在一些法律文件中,文法错误也比比皆是。这些都是由于文风不严谨造成的。重提“指非指”的命题,强调“白马非白马”的道理,对于克服这类不良风气是否能产生一些推动作用呢?笔者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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