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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白马非白马”

  

  笔者以为,硬向公孙龙龙身上贴“唯物”、“唯心”、“可知”、“不可知”等现代哲学的标签,就像说“正二是唯物主义,负二是唯心主义”一样可笑。


  

  三、“白马非白马”论的现实意义


  

  作为概念的白马不等于驰骋疆场的白马,这不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吗?那么,提出“白马非白马”这个道理十分简单的命题又有什么现实意义呢?“白马非白马”论的现实意义在于:现行的许多教科书和工具书经常将作为概念的白马与作为事物的白马混为一谈。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在给刑法下定义时说: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学概论》在给行政法下定义时说:“行政法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概论(新编本)》在给经济法下定义时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是,法律如果仅仅是一个总称的话,那么它对人们的行为还有什么约束力呢?总称只能供人们称呼而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法律如果仅仅是一个总称的话,它就没有任何社会价值。


  

  显然,上述教科书和工具书为法律下的定义是错误的。


  

  上述教科书和工具书之所以犯这样的错误,是因为有关作者或编者没有弄清“指非指”、“白马非白马”的道理。


  

  实际上,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而不是什么总称,只有作为词汇、作为概念的法律才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的“通称”。<笔者以为,“通称”和“总称”两个词汇的含义有很大不同,但在本文中不便展开论述。>我们不能将行为规范的通称和行为规范本身为一谈。


  

  唯物主义哲学将物质和意识看作是决定和被决定的、第一性和第二性的、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东西,可是通行的哲学教科书在给物质下定义时却说:“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


  

  范畴又是什么呢?哲学家们说:“范畴是基本概念”。


  

  概念又是什么呢?哲学家们又说:“概念是思维形式”。


  

  思维或思维形式又是什么呢?哲学家们肯定地说:“思维或思维形式不属于物质而属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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