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自联邦最高法院确立这一规则之后,支持的理由主要有三,即维护司法尊严、抑制非法取证和救济宪法性权利。虽然批评者们对这些理由进行了有力的批评,[14]但并没有动摇其根基,尤其是抑制非法取证和救济宪法性权利两个支点,足以稳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如有学者介绍的,“在美国理论界赞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学者仍然占据上风,即使是那些质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学者在改革取向上也并非一味地要求废弃该证据规则,而是有相当部分学者仅仅是有保留地要求对该规则的不合理地方予以修订、增添一些科学的例外规则而已。”[15]实践中,也看不到有废除这一规则的倾向。
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注,很大程度上是非法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之严重且屡禁不止的结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热议,首因是其被寄寓了遏制非法取证的厚望。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基础上,也对其根基进行了探讨。例如,陈瑞华教授指出,“作为一项程序性制裁措施,排除规则被赋予抑制警察程序性违法的使命;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排除规则则被用作维护被告人权利的程序保障。这是几乎所有建立了排除规则的西方国家所普遍承认的理念。”[16]陈光中教授和张小玲博士则从三个角度进行了论证:(1)保障人权。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方面使非法取得的对被追诉者不利的证据被排除,降低和减轻了他们被非法定罪、定重罪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否定了非法取证的行为,有效遏制了违法侦查,使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2)维护法治尊严。为了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障人权,各国无不在立法中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了规范和制约。这种制约有时来自于宪法性的文件,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禁止非法搜查与扣押的规定、第五修正案关于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规定;更多、更具体的制约则来自于刑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证据的出现恰恰是因为没有遵行相关规定,给法治带来了难以弥补的危害,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减少这种危害。(3)促进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与合法取得的证据相比,非法取得的证据不真实的可能性更大,因而极易造成错案,甚至铸成冤案。[17]这些论述虽非专门针对我国情况而言的,但大体可视为学者们针对我国情况进行的思考。对于既有的支持非法证据排除的论证,我们无意于狗尾续貂,只想指出以下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