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衡中寻求正义
陈光中教授访谈录
黄涛;鞠成伟;张万顺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平衡
【全文】
陈光中教授于我校讲学期间接受了本刊采访。采访完全是在一种“聊天式”的气氛中进行的,采访结束时已是深夜,陈教授又欣然为本刊题词并撰写卷首语,鼓励我们办刊,万千嘱托,令我们这群湘江学子兴奋感激。我们在此摘录其中部分,并只在个别表达上略作修改,并根据内容拟了篇名,不妥之处,乞望陈教授及谈者见谅。本次采访得到胡肖华教授、刘梅湘副教授以及葛健同学的支持与协助,特此致谢。
问:陈教授,您好。近来程序正义的问题引起了诉讼法学界的极大关注,那么,程序正义的标准如何判断?请您首先向我们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好吗?
陈光中教授(以下简称陈):简单地讲,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二、控辩双方应当平等地对抗。不能是控方很强大,辩方权利得不到保障。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诉讼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特别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应当是充分的,在实践中也应得到充分的保障,也就是说,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应该得到从立法到司法的充分保障,特别是被害人同被告人的权利更应得到充分保障。
这里应着重指出的是被害人毕竟是得到国家的公诉机关的支持的,国家在追诉犯罪嫌疑人时,部分地代表了被害人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一方往往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国家专门机关的强大攻击,他属于被追诉的一方,防卫的一方,属于弱者。正因为这样,被告人的辩护权,即被告人防卫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加强的话,控辩双方的地位就不平等了。因此,一般说来,民主的国家、法治的国家,首先要把被告这一方的权利,特别是他的辩护权,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保障到相当高的水平。籍此才能够抗衡控方的压力,才能取得控辩的平衡。所以,往往说,正因为这样,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这成为衡量程序正义的一个试金石、一个标志物。也就是说,程序是不是正当,只要看被告人的权利是不是真正得到保障,道理就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