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质量检验和认证等鉴定机构违反产品缺陷侵权预防义务的情形。《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2款前段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3款前段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质量检验和认证等鉴定机构的责任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责任之间的侵权责任分担规则没有本质差别,均应统一规定为补充责任。
【作者简介】
王竹(1981-),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师从杨立新教授,获富布赖特基金会资助赴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交流,在《法学研究》、《法学家》等杂志发表论文30余篇,合著专著4本。
【注释】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43页。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参见周友军:《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0页。
同前注释3,黄松有书,第102-103页。
杨垠红:《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44页。
参见王竹:《论法定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在严格责任领域的扩展适用》,《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
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6页、第243页。
《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1期。
《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
张新宝、唐青林:《共同侵权责任十论——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理论》,载黄松有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8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2期。
See Dan B. Dobbs, Paul T. Hayden, The Law of Torts 2008 Supplement, Volume 2, Thomson West, 2008, p189.
See ALI,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Torts: 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 2000. §1 Issues and Causes of Action Addressed by This Restatement, Reporters Notes: Comment c. Special issues involving intentional torts.
See ALI,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Torts: 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 2000. §23 Contribution. Comment l. Intentional torts.
See F. Dessemontet and T. Ansay. ed. Introduction to Swiss Law (3rd),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p161.
See W.V.H. Rogers (ed.),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Multiple Tortfeasor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p249.
See ALI,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 §388 Chattel Known to Be Dangerous for Intended Use. Comment n. Warnings given to third person.
本部分立法建议参见杨立新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参见张新宝、解娜娜:《“机动车一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解析》,《法学家》2008年第6期。
参见杨立新、马桦:《性骚扰行为的侵权责任形态分析》,《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