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张的原承包合同因双方1999年4月25日签订的“协议”而终止,所拖欠的工程款已转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协议”所确定的欠款仍是工程款,该工程款不因“协议”而改变其性质,故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案例评析
一、法律关系
本案是一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指建设工程的被告如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原告有权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各方权利义务
原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被告的普通债权人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就该建设工程有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债权人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建议意见
为确保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承包人应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重视施工合同条款的拟订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准确约定合同工期,明确“竣工之日”的概念,工程结算的时间及责任,催告条款,支付保函,进度款审批、支付时间及数额,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等,以保证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2、重视合同规范管理
承包人应委派专门人员对施工合同、变更签证、会议纪要、验收记录、结算文件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并确保资料齐全,一旦出现纠纷,将为承包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