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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程款拖欠之风险防范

  
  被告主张的原承包合同因双方1999年4月25日签订的“协议”而终止,所拖欠的工程款已转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协议”所确定的欠款仍是工程款,该工程款不因“协议”而改变其性质,故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第134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286条的规定,裁判结果如下:1、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2、原告对被告所欠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在C市广场两栋公寓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评析

  
  一、法律关系

  
  本案是一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指建设工程的被告如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原告有权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各方权利义务

  
  原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被告的普通债权人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就该建设工程有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债权人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建议意见

  
  为确保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承包人应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重视施工合同条款的拟订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准确约定合同工期,明确“竣工之日”的概念,工程结算的时间及责任,催告条款,支付保函,进度款审批、支付时间及数额,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等,以保证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2、重视合同规范管理

  
  承包人应委派专门人员对施工合同、变更签证、会议纪要、验收记录、结算文件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并确保资料齐全,一旦出现纠纷,将为承包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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