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期美国各项法案的内容来看,《京都议定书》调控的六种温室气体都被纳入到其控制目标中,涉及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这些法案通过为中长期温室气体排放量设定阶段性减排的比率目标以及对各种减排措施进行规定,控制整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与此同时,一系列对于排放配额的分配、拍卖、储蓄、借用和交易,以及减排信用额度的取得与使用等相关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在真正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尽量降低国民经济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此外,多数法案都提供经济激励机制,以鼓励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发展,并且还将气候变化的适应、特别是对贫困人群的影响等问题纳入法案目标。
从近十年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国际谈判和各国的立法来看,《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减排机制无疑是一种标准之争,是欧盟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规范上的主导权争夺;也是欧盟内部为了应对全球低碳经济发展而进行的适应性安排。这揭示了欧盟如此积极地推动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原因--环境保护只是“旗帜”,目的是世界经济控制权和国际规则主导权。
三、构建我国碳交易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新兴市场经济体要想从根本上摆脱、或者稍微远离低碳经济时代的裹挟,出路不在于如何降低能耗(尽管这也非常重要),而在于如何构建本国具有防火墙功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及其运行机制。[5]因此,我国的当务之急是构建自己的碳交易法律体系。
(一)必要性
第一,国际条约必须切实履行。中国已于1992年正式签署了《公约》,亦于2002年8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我国应制定碳交易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一个发展中大国应有的贡献。
第二,国内碳交易实践亟需法律指导。由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晚,是国际碳市场上没有话语权的大卖家,被迫成为“卖炭翁”,国内企业从事碳交易亟需法律支持。而我国已有的碳交易法律法规和我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衔接还明显不够。
第三,参与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构建,需要国内立法的规范和指导。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构建已经成为欧美国家的共识。正是因为碳金融所具备的利益传导机制和资本全球化的渗透特征,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联手实现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连接,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我国国内碳市场能够并且应当联合起来建立一个高效的全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