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养金融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直接来源于法律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是法的内容、法的形式和法的精神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或映象。”[9] 没有具体的法很难或根本不可能产生法律意识,但有了现成的法并不必然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它是相对独立的存在,是一种抽象的观念,反作用于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意识是整个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与其它的意识形式如政治意识、道德意识共同形成上层建筑。笔者之所以要将“培养金融法律意识”作为控制和预防金融风险的一项对策,就在于一种良好的法律意识能指导人理性、科学地行为。在金融领域,并非国家的法律体系里没有现成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调整金融活动各主体的行为(尽管还存在很多缺陷),而往往在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普通的金融活动参与者等没有良好的金融法律意识来指导其行为,所以,导致金融监管机构滥监管或不监管的现象,导致金融机构违法投机追逐利益的行为,导致投资者盲目跟从、放弃权利或根本不知道怎样行使权利的和任人拿捏的困局,毫无疑问,金融风险膨胀甚至引爆危机就显得很正常了。如此看来,有必要培养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在通常的语境里,谈及“培养法律意识”,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增强中国当下的普通市民的法律意识,在笔者看来,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不仅仅需要普通市民,还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主要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只有形成一张和谐的网,才能网住金融风险这种“有毒之虫”,不让其到处传染,就地控制。至于如何培养金融法律意识,根据金融风险的成因以及法律的功能,笔者认为,对金融监管者以及处理金融犯罪的司法人员而言,应通过提高法学的基本素质来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只有加强对金融法的相关概念、原则、规范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价值等作深入的掌握和理解,才能正确、有效地进行监管和司法活动,即使现存法律有规定之不足,也可以在金融法的价值和精神指引下规制一些不当的行为,达到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就培养普通市民的金融法律意识而言,应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让广大的市民知晓在金融活动中自己和相对方分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在知己知彼中,他们自然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也可以监督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等相对方是否合法行为。通过接受普法,让他们树立起社会信用观念,因为“信用”是金融发展的基础,人人讲信用就不会产生风险。同时,普及和宣传金融相关法律可以培养公众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综上论述,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防范需要国家机构、金融经营人本身、普通民众具有优良的金融法律意识,培养金融法律意识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提高法律意识来指导各主体合法、合目的地行为,最终保障金融安全,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实现人人自由自在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