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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政策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矫正

  

  (一)第一人保险中的公共政策


  

  1.第一人保险中公共政策的法理基础。美国保险法中的公共政策是在第一人健康保险、财产保险以及人寿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出现的。法院往往在考虑公共政策的需要后,禁止被保险人在以下两种情况获得保险金的给付:故意对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完全的控制能力。[25] 例如,在人身保险中,如果保险受益人故意谋杀被保险人,法院会适用公共政策禁止该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给付。否则,允许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依然获得保险金将不仅违反保险法的基本精神,也与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相矛盾--允许通过谋杀他人的行为获利。[26] 保险人应该把保险金给付于其他合法的受益人,或者在没有其他合法受益人的情况下,将保险金给付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当然,如果受益人是在非故意的情况下以合理的行为或者自卫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他将依然可以获得保险金的给付。在财产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毁坏自己的财产,法院会禁止被保险人获取保险赔偿。保险的目的是填补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如果被保险人知道损失已经发生或者故意引起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就构成对保险公司的欺诈, 并企图通过保险获得不当赔偿。法院禁止被保险人获取保险金以填补其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害, 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27] 即禁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不当利益。


  

  2. 第一人保险中公共政策的功能。第一, 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保险的存在可能会给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提供激励,公共政策则要求被保险人不因保险的原因而从事违法行为,从而不仅阻止被保险人获得不公平的赔偿,还会有效地保护第三人以及公共利益不受违法行为的损害。比如,巨额的保险收益可能会促使人寿保险的受益人谋杀被保险人,公共政策通过排除当事人进行违法行为的动机而对被保险人进行保护。第二,阻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根据公共政策,被保险人将会承担其恶意或者故意行为所产生的成本;虽然这些损失已经获得了保险人的承保但会被法院宣布为无效,从而较好地避免道德危险产生的可能性。


  

  (二)责任保险中的公共政策


  

  1. 责任保险中公共政策的法理基础。法院在责任保险中借用了第一人保险中的公共政策,以排除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理由是“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基本法律原则。但与第一人保险不同的是, 法院不承认对故意违法行为进行承保的责任保险合同的效力,仅仅是因为这样的保险会“鼓励违法行为”或者“鼓励那些并不为社会所赞成的行为,因为它们对其他人来说是有害的”,[28] 而不是因为这样的保险合同将会使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利益。在责任保险中适用公共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功利主义”的,因为一般来说, 如果责任保险使民事责任制度的威慑效果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法院就会使其无效。[29]侵权行为法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威慑工具,而责任保险却使侵权行为人免于承担实际的侵权责任,显然会使人对其威慑功能产生怀疑。但事实说明,责任保险并非与侵权法的威慑功能相违,而是以其独特的保费机制与侵权行为法的威慑功能相协调,共同致力于对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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