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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政策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矫正

论公共政策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矫正


袁文全


【摘要】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理论与实践中, 公共政策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经常以微妙的方式矫正契约自由原则。大陆法系国家也确立了公共政策在法律中的地位,虽然其名为公序良俗,但精神实质和功能却大同小异。在保险法律制度比较先进的美国,公共政策的重要性特别突出,保险合同的效力往往取决于此。在比较的基础上加以借鉴,对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序良俗;契约自由;第一人保险;责任保险
【全文】
  

  在英美法的理论与实践中,立法者、法官以及法学者经常使用“公共政策”这一术语。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共政策”相对应的概念是“公序良俗”或类似的概念。公共政策[1] 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制人们的法律行为,即违反公共政策的法律行为无效。在现代社会,公共政策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以最大诚信为基础的保险法中,公共政策更是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由于美国的保险法特别发达,公共政策在美国保险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中都极受重视,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学习借鉴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将不无裨益。


  

  一、英美法中的公共政策与大陆法中的公序良俗


  

  (一)英美法中的公共政


  

  在英美法中,很少有一项法律原则能象公共政策一样,既受到广泛的批评而又能够延续至今,并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呈现出新的面貌。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公共政策”系指英美法院有时诉诸的一种很不确切的道德价值用以证明其判决,据说它是一种基于社会现实需要的立法或法律解释原则;它一般是禁止性的,很少是许可性的,其标准用语是违反公共政策;它不取决于证据,而是取决于是否合乎代表一般公共利益的司法印象。[2]


  

  长期以来,人们之所以对公共政策倍加批评,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公共政策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以及在实践中难以实施。虽然如此,公共政策还是冲破重重障碍,成为当代的法律原则之一,[3]并继续在两种主要的法律领域(合同法与冲突法)发挥积极作用。最有名、也是引用最广的批评意见是伯勒(Burrough)法官在理查森诉梅利什案(Richardson v. Mellish)[4]中的看法:“我坚决反对公共政策,它就像一匹桀骜不驯的马,一旦你骑上去,你就无法知道它会把你带到哪里”。在美国,也有相似的批评之声,如古德里奇(Goodrich)认为,公共政策就象一个极具弹性的“摸彩袋”,一个人可以从中拿出任何他打算放入的东西。[5] 虽然违反公共政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则由来已久,但该原则总是让人感到困惑, 有关争议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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