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企业法律风险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风险只是一种可能性,肯定发生的或不可能发生的都不是风险;
2、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3、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背了企业的主观意愿;
4、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实施中的某种非规范性。
往往引起误解的是,很多企业认为只要不违法就不会有法律风险,然而事实上法律风险的成因很复杂,既包括法律环境变更、意外事件、第三方行为等外部因素,也包括企业及其员工合法的和非法的行为、主动与被动的行为等内部原因。从分类上看,可以有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合法行为的法律风险、犯罪行为的法律风险之分;有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之分;有显性法律风险、隐性法律风险之分等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风险方面的不利因素
外商投资企业不仅作为一般企业本身在法律风险方面与其它类型的企业无异,由于其外商投资特性或者是操作上的某些共性,使其在法律风险的产生和应对方面不乏负面因素。例如:
1、投资方(或总部)因素。有些跨国企业在中国的若干个城市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却把例如法务、销售等具有共性的工作收归位于国外或设立在例如北京、上海的总部管理。这或许在表面成本节约或统一指挥方面有效果,实际上却可能是对一个具有独立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的法人机构的弱化。一方面,一些外企本身不拥有法务力量以识别、应对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投资方(或总部)异地操控而发出的指令可能因为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而出现误导。
2、企业内部因素。有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后,沿用其母公司的管理制度而不按照中国法律进行本地化改造,制度违法风险频发。特别典型的是有些日韩资企业规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上没有加班费,这显然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另外,对于中方员工的管理风格、处置方式不当也常常引发各类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3、外部支援因素。有的外资企业在遇到法律风险或法律问题时,常常习惯于咨询洋“老乡”、洋“同行”,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寻求合适而专业的法律帮助,常常贻误时机。
三、如何对外企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1、基本原则。事先防范是基础,过程控制是关键。事后救济不如事中救济,事中救济不如事前防范。我们主张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正是要将风险控制前移,做到未雨绸缪,运筹帷幄而决胜千里,而不是让企业或法律专业机构仅仅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