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罪名的设想
《
刑法修正案(八)》经人大表决通过后,如何确定该修正案第
四十一条的罪名,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目前较多出现的有两个罪名,一是欠薪逃匿罪,另一个是恶意欠薪罪。笔者认为上述两个罪名皆不宜采用。首先,欠薪逃匿罪没有概括第四十一条罪状的全部内容,因为根据第四十一条罪状表述,其包括了,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逃匿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三种不同表现的欠薪行为,欠薪逃匿罪名充其量只囊括了前两种情形,而第三种情形,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则不存在逃匿的客观表现,故该罪名未将第四十一条罪状表述的全部内容提炼概括,未能反映这一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故不符合罪名确定原则中的科学性原则,所以不宜采用。其次,恶意欠薪罪虽然符合罪名确定原则中的合法性、概括性等原则,但是如何界定行为人系恶意可能产生困难,因为恶意与善意的认定都是主观判断,这种恶意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可能产生歧义,故该罪名不符合罪名确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也不宜采用。笔者认为,可将《
刑法修正案(八)》第
四十一条的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名既包容了三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行为,也反映了行为人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同时该罪名系从条文规定的罪状表述中提炼而得,且简练明确,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
四 结语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虽然纳入了
刑法调整范围,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彻底遏制欠薪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需社会各界的继续共同努力。
【作者简介】
殷成兵,男,1979年生,江苏灌云人,法学学士,2004年至2007年间从事律师职业,现任职于人民检察院。
【注释】《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黄镇东 中国人大网2009-10-30
《恶意欠薪入罪或致法律冲突》宋识径 新浪网新闻中心201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