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制定的标准执行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附件甲方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标准确定”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此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基数需要用人单位承担完全举证责任。
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也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基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付出劳动而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进而获得维持生活的经济来源。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中至关重要内容。尽管如此,由于劳动者的就业压力和用人单位的主导地位,也只好接受用人单位的这种“霸王条款”。此种情况下,加班工资基数就不能只考虑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标准,而主要应当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确定,除非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标准高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多数都是用人单位制定的格式合同,劳动者除了签字之外并无修改权。按照
合同法规定不利解释原则,劳动合同只要存在歧义就应当作出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解释。
故此,除非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或者用人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奖金、津贴等收入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否则在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就应当将这些收入计入加班工资基数范围内。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应当按照这样的原则处理加班工资纠纷,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四、小结
综上所述,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
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因提供有偿劳动力而支付的经济对价。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领取的各项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均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应当以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全部工资收入为准。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除外)都应当纳入加班工资基数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