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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问题探讨

  
  此种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看作劳动者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标准。

  
  (二)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此种情况下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笔者认为,北京市的该规定有计算简单、方便、易行的特点,但并非完全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按照劳动者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工资标准,而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因许多用人单位实际工资标准往往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外,劳动者还可能从用人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奖金、津贴等。如果仅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实际上把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情况下所取得的奖金和津贴等收入排除在了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之外。

  
  此种情况下,应当把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和劳动者获得的奖金、津贴等工资收入均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范畴。

  
  (三)、劳动合同仅约定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约定应当视同对工资标准没有约定。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并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即无论当事人是否做出这种约定均产生这种法律后果。这种约定就如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得上街杀人一样,上街杀人是非法行为,属于国家法律所禁止,同样,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是国家法律规定。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故此,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集体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或者根本没有集体劳动合同,则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但该基数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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