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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问题探讨

加班工资基数问题探讨


王潜


【摘要】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因提供有偿劳动力而支付的经济对价。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领取的各项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均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应当以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全部工资收入为准。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除外)都应当纳入加班工资基数的范围内
【关键词】加班工资基数;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全文】
  
  前言:

  
  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一步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虽然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超额加班工资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即加班工资的基数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立法的原则性忽略了实践的复杂性,导致了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支付加班的标准的不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地方人民政府尽管制定了具体的工资支付规定,但由于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和用人单位工资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一问题并没能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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