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民众诉讼的理论探析
1.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和现有监督制度的疏漏,使民众诉讼设立成为必要。“行政法的历史,就是行政权力不断扩大的历史”[14],如果说西方各国的行政权还经历了从“守夜人”到“超级保姆”的发展,那么我国的行政权则从一开始就处于极度膨胀的状态。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由于先天不足,权力机关因缺少专门的监督机制和实际有效的监控手段,缺少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经常化的检查制度,无法实现其法定的监督职能。司法监督又因为受案范围、原告资格限定等因素对众多的行政违法案件爱莫能助。更何况在财政、人事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经常受到各方面的不正常干涉,使有幸挤身于行政诉讼领域的当事人亦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15] “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16]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行政权力必定会严重失控。行政权力的行使背离法律授权的目的,越权行政,恣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不作为,不遵守法定程序等现象在实践中相当普遍。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加大对行政监督的力度,以规范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
2.公民逐渐增强的法律意识观,为设立民众诉讼的创造了良好的文化环境。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屋上霜”的毛病,但在“权利观念”潜移默化的作用下,部分民众已经意识到个人权益以外的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国家兴亡”为己任的布莱克本似的民众也不乏其数。[17]
3.民众诉讼是违宪审查的前奏,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的
宪法规定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使
宪法内容形同虚设,这和我国要成为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是相违背的。行政法作为“动态的
宪法”,“行政诉讼是宪政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18],行政诉讼领域的相关内容亦可以为违宪审查提供良好的借鉴。而民众诉讼由于是一种普通公民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是一种通过诉讼途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形式,所以,与违宪审查更具有相通性,可以说是违宪审查的雏形。[19]
(二)设立民众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1.拓展“利害关系”内涵,为设立民众诉讼提供法律依据。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部分内容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国外有关民众诉讼的理论,放宽了原告的诉讼资格。该《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笔者认为,这里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范围要比《
行政诉讼法》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更为广泛,因为“利害关系”本身就是个有相当弹性的词语。[20]另外,《解释》第13条的规定还增加了相邻权人和竞争者作为原告,这似乎和美国的联邦电讯委员诉桑德兄弟无线广播站案件确立的“竞争者通常是唯一有足够的动力请求法院注意联邦电讯委员会在颁执照时所犯法律错误的人”[21]的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由此可见,《解释》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已经有了较大的突破,这将为修改《
行政诉讼法》,增加民众诉讼的内容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