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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税收协调法律机制之构建

  

  (四)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演化与构想


  

  从国际税收协调的现状及其变化发展来看,国际税收协调发生于不同的层面,主要是双边或多边的协定协调层面、区域组织协调层面和全球协调层面。在双边或多边的协定协调层面,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协商和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积极解决双边或多边之间相互冲突所引起的国际双重课税和国际偷漏逃税等问题。双边或多边的协定协调的动因和内容都是非常直接、具体的、应该属于一种微观层面的税收协调,其所关注和解决的是若干国家之间的具体的税收权力与利益的协调。虽然双边或多边的协定协调的作用领域优先,但是,各种协定协调将为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税收协调提供广泛的实践基础和共性内涵。在区域组织协调层面,各成员国向有关区域组织部分让渡某些税收主权,通过多边协商或者区域性组织的立法程序,制定相应的税收协调法律措施,以减少区域间各国的税收冲突,构建合理的区域税收制度。这种方式是国际税收协调的较高形式,应该属于一种中观层面的税收协调,其所关注和解决的是适应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的税收协调。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协调的要求和内容是不同的。作为一种中观层面的税收协调,区域协调具有明显的目的导向性和整体协调性,当然,区域税收协调机制有其前提、基础,即相关国家处于相近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区域组织层面的税收协调既不能取代微观层面的税收协定协调,也不能替代全球层面税收协调的演化发展。全球层面的税收协调是指,通过权威的全球性经济组织对相关的国际税收问题进行协调、规范、指导和仲裁,以减少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及税收主权行为的冲突,达到互利互惠、协调发展的目的。二战以后,直接参与经济和税收协调活动的有OECD、联合国财政委员会、联合国贸发会议和GATTWTO等。其中成就最突出的首推OECD,它的税务工作覆盖面宽,包括税收规避、有害性税收竞争、电子商务和环境税收等。除了前述在拟定和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中所作贡献外,还在反对恶性税收竞争方面作出很大努力,发布了三个报告,提出了解决措施。全球层面的税收协调应该属于一种宏观层面的税收协调,其所关注和解决的是税收权力与利益在全球范围的协调。与协定协调和区域协调相比,全球税收协调的积极意义、作用及其协调的难度、复杂性都很大,国际知名财政学家坦茨曾设想建立一个世界税收组织(World TaxOrganization)予以应对。[18]笔者认为,在一个主权权力极其分散和充满利益分歧的世界上,全球税收协调机制要想得到长足的发展并取得实效,必须形成某种协调博弈的中心力量和制度安排,来引导、推进和实施国际税收协调。为此,一个可能的设想是,将原有的八国集团扩展为G20集团,以充分代表和反映国际社会的主要力量和利益需求,形成一个协调行动的中心力量和预协商博弈机制。扩展后的G20集团将以负责任的税收主权为原则和指导,就各种税收协调问题充分协商博弈,达成共识并形成协调方案、行动框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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