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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理论之建构

  
  要建构经济法自己的责任理论,必须走出将责任形态与部门法对应的误区,避免在经济法上试用他法责任。同时也不能过多地强调“经济法责任”或类似提法的价值,应该说,这仅仅为便于研究需要对经济法责任形态的总称而已,本身并不能说明经济法责任的客观性和独立性。经济法责任客观存在,并具有自身独立性,它内在于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为经济法自身特质所证明。

  
  经济法责任论题丰富,需要一一剖析。本文对经济法责任产生根据、责任本质、责任类型以及经济法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作了论述,当然,这些论述并未能包纳经济法责任理论理应包含的内容。经济法责任理论异常丰富,十分复杂,需要在不断的探究中逐步达成共识。

  
  在一般论题论述的基础上也不难看出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法责任在生成、类型、设定和归责基础等方面经济性比较明显;其社会性同样可以从责任类型、归责原则、责任程度以及相关理论得到说明。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和社会性与传统法律责任相比较而存在,也是经济法责任独特性的体现。

【作者简介】
焦海涛,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第9页。
研究框架即人们在研究活动中形成的比较定型的思维体系,经济法理论走向成熟必须有自己的研究框架。传统法学研究中,多注重以“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为要素的“法律关系”框架。这一框架在研究经济法等现代法问题上呈现多种不足。相关内容可参见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8-39页,第47-51页。
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前一种现象主要表现为在论述经济法责任理论时,着力于其特征、构成要件、认定等问题,缺少独特性论述;或者将经济法责任概括为民事责任(有的用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经济法属性不明显。后一种现象过分地夸大了“经济法责任”概念的意义,甚至将其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诉性等重大问题相联系。
相关内容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117页。
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民法中称赔偿或补偿,行政法中称罚款,刑法中称罚金。经济法中是否可以称为罚款,还是用一个其它的称谓?这些都不是主要问题,既然经济法是公法,调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之间存在不对等性,称“罚款”也未尝不可。不同称谓掩盖不了相同的经济责任属性,基于此,直接称其为经济责任或财产责任或许更恰当。
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法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该学者在此基础上又着力强调“仅停留于此却是不够的”,并指出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在论述过程中,又将经济法责任概括为经济法上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可参见吕忠梅:《经济法律责任论》,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
相关内容可参见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143页。
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5页。
相关内容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127页。下文对此三种主张之概括也主要引用了本书,此外,还可参见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5-377页。
张守文:《税收逃避及其规制》,载《税务研究》2002年第2期。
孙笑侠:《公、私法责任分析——论功利性补偿与道义性惩罚》,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吕忠梅:《经济法律责任论》,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3-145页。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
调制主体的权义来源,一般先由组织法作出抽象规定,再由经济法规范将其具体化。因此,从权源上看,调制权来源于宪法和经济法规范的双重授予,调制责任具有宪法责任和经济法责任的双重属性。这种认识是否合理,宪法责任是否可以和其他部门法责任竟合?这都是理论上需要探讨的问题。但须看到,宪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不属同一层次,它们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相关论述可参见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1页。
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该部分论述主要参考了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194
页。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195页。
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
下文论述参见了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该部分论述主要参见了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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