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第三部门在经济法责任追究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许多问题将越来越需要通过国家和个人以外的一些社会团体或称“第三部门”来加以解决[27]。如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被明确规定为消费者协会的职责之一。第三部门在责任追究上作为国家机关追究的补充,尽管发挥着或理应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固有的缺陷限制了其广泛运用。不是任何第三部门都可以追究责任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只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部门才具有主体资格;也不是任何经济法责任都可由第三部门追究,事实上,大多经济法责任追究只能由特定国家机关来执行。第三部门作为经济法上特殊的主体,某些情况下具有一定的“调制权”,也就可以作为特定领域责任追究主体存在。第三部门涉及的问题较多,成因较复杂,在经济法上的地位以及功能等都需要深入研究。在此,认为它具有一定的“责任追究权”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但具体由多大权限,应该如何行使,对其自身的规制等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
四、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特殊性分析
经济法责任之特殊性根源于经济法部门法之特殊性,表现在责任理论的各个方面。上文对一般论题的论述已多处谈及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尤其在经济法责任本质方面着笔较多。在此,试图作一系统的整合,主要从经济性分析和社会性分析两方面入手,揭示其独特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分析
经济性被认为是经济法部门法的重要特征之一,经济性成为经济法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之一。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领域,直接调整经济领域的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关系,它反映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手段。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理论组成部分,又是经济法制度运作的最后保障,经济性十分明显。
1.责任生成上的经济性
从经济法责任产生看,它是特定经济法行为(违法行为或其他特别规定的行为)产生的必然后果,是对被破坏的经济关系或经济秩序的恢复与补救。按“主体——行为——责任”理论框架,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来源于主体和行为的经济性。经济法责任之生成,必须有相关主体的相关行为,而且也只有该主体与该行为的结合才可能产生经济法上的责任。
从这点看,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必须有“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同一主体在市场上可能扮演多种角色,不同的角色行为产生不同的责任,经济法责任是一种典型的角色责任。就调制主体而言,由于行政机关须承担的职能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只有从事调制行为,才有可能产生调制责任。调制受体的行为同样具有多样性,只有因对策行为产生的责任才可归入经济法上责任范畴。
2.责任类型的偏经济性
调制责任多以调制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为代价,包括限制或剥夺其调制资格(调制权),纠正、调整其调制行为等。调制行为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经济法行为,其经济性自不待言。调制责任只能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对调制行为的限制也主要是剥夺其进入“经济领域”的某些权力。此外,调制行为必须接受经济评价,调制绩效如何是调制行为合法或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之一。调制行为要以“效益”为中心,做到资源配置最优,并能引导调制受体从事“优效性”对策行为。调制行为违反“调制绩效”原则,造成资源浪费,往往是调制责任产生依据之一。
对策责任的经济性比较明显。对策行为造成其他主体利益损害,破坏经济秩序,其危害性首先表现为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责任主体必须以自身经济利益受损为代价承担责任。经济责任直接表现为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丧失;行为责任剥夺或限制了责任主体从事营利性行为,信誉责任则降低了责任主体的营利能力,这些都间接地表现经济利益的损失。因而从对策责任的具体形态看,经济形势其主要特征。
3.责任设定的经济性
责任设定的目的在于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并遏制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责任承担的结果总表现为责任主体某些利益受损。从这点看,无论是赔偿性责任,还是惩罚性责任都具有“惩罚”性。理性的责任制度不仅能让受害者得到足额的补偿,更应让违法者再度违法的机率变小。在经济法立法上,责任设定要从“效益性”出发,体现责任设定的经济性要求。相关主体在守法与违法之间选择时,通过“本益”分析,如果发现违法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大于守法成本时,该主体便会选择守法,此时,经济法责任设定的功能便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经济法责任制度才具有了合理性。因此,经济法责任设定至少要做到以下要求[28]:
首先,强化经济法责任力度,提高经济法违法的成本。当某人从事经济法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其他资源用于其他活动(守法和执法)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选择违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以下难题:对违法行为只采取“只赔不罚”的处理方式,则赔偿是不足额的(因为受害人的求偿必然会付出一定的成本);即使实施了经济法处罚,若数额远低于其违法行为所得到或可能得到的收益,则违法成了“有利可图”的选择。所以,经济法责任必须强化,在立法中应规定经济法违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如双罚制,甚至连带责任(主要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