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法责任理论之建构

  
  经济法上他法责任的提法本身也不甚准确。既然是他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属性当然与经济法责任异质,当然也就不属于经济法上责任的范畴。判断责任类型应依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属性,特定主体的某一行为很可能同时触犯多种属性的法律规范,也就可能产生多种责任之竞合。但它们之间本身不存在种属关系,因为各部门法之间是独立且相平列的。

  
  “经济法上的行政责任”的提法在实践中也有危害。“按照现行立法界和学界多数人的看法,在我国,追究行政相对任行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依诉讼程序对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确定行政责任。这种认知决定了司法机关在经济法实施中有了不可逾越的禁区,即司法机关……不能追究违反经济法的行政责任,这与法律发达国家的做法大相径庭。”[13]我国经济法的可诉性不强,这与责任理论贫乏有关。经济法违法或特定事实存在引发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引发经济法救济,提起诉讼是经济法救济中的重要方式。责任确立的不合理直接导致救济的低效率,甚至是难以救济。经济法中使用他法责任,或多或少让人们以为经济法救济可以通过三大诉讼方式实现,而现存的三种诉讼方式在解决经济法纠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三)“经济法责任”提法的价值有多大?

  
  在反对使用他法责任的观点中,有学者提出应建立经济法上独立的责任制度。具体称谓上不尽相同,如“经济责任”、“经济法上的责任”、“经济法责任”等。这原本无可厚非,但过于夸大其作用,则会走入另一极端。基于前文论述,经济法上的责任客观存在,并且具有自身独立性,其称谓如何并不影响该属性。

  
  应当承认,有必要启用一个新的责任范畴来弥补使用他法责任之缺陷,但这只是学者的概括,与经济法的其他理论并无必然联系——无论使用何种称谓,其独立性都客观存在,而不会因为使用了一个新名词赋予了其独立性。学理上诸多概念的使用,也仅仅是为了便于科学研究,究竟是使用A还是使用B或许是无关大局的,只要事先予以界定清楚即可。事实上,学科上的不少争论都由对概念的误读引起,立论者在此意义上使用某个概念,驳论者却将其误解然后予以驳斥。这在经济法责任理论中同样存在。

  
  有学者指出,“每一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特定的条针对性和特定的调整机制。由于调整对象的不同,违反不同的法律部门,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也不同。法律责任不同,适用法律的国家机关以及适用法律的程序也就不同。如果违反经济法需承担特殊的法律责任并有特殊的诉讼程序,那么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就迎刃而解了。”[14]并且指出,使用新的责任范畴弥补他法责任,理论上有利于确立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在此,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似乎依赖于经济法有没有自己的法律责任和特殊的讼诉程序——这显然倒置了二者的逻辑关系。

  
  事实上,任何部门法的责任体系都是由各种不同的具体责任类型构成,部门法责任的称谓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只是一种概括。法律责任的追究也离不开对各种具体责任形态的认定与归结,各种具体责任形态才应是着眼的重点。而且,各种概括本身也具有交叉重叠之处,并不是泾渭分明、非此即彼。因此,完全可以使用“经济法责任”来对经济法上的责任体系作一概括,只是,这种概括的价值到底有多大,却难以评估。实际上,即使提出了这一用语,在追究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责任时,仍需从具体责任形态入手。

  
  三、经济法责任理论的一般论题

  
  作为内外协调的责任体系,经济法责任理论涉及诸多论题,如经济法违法与经济法责任的关系,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本质,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基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具体形态,经济法责任追究等等。这些论题本身又极其丰富,在此,只选取其中几种略作说明如下。

  
  (一)经济法违法与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规范的灵魂和核心是权利,经济法立法和经济法执法过程实质上就是经济职权(权力)和经济权利在相关主体之间的配置过程。但是,“权利在实现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权利资源的稀缺所导致的‘争权夺利’而发生缺损,缺损的权利只有通过救济才能重新实现。”[15]经济法救济实现的前提是确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这使得经济法责任既和经济法执法(主要表现为一系列的经济法行为)相联,又与经济法救济密切相关。

  
  一般情况下,经济法违法是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从而,经济法责任表现为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应付出的代价。同时,经济法责任又是经济法救济的前提,可见,三者之间关系表现为:经济法违法产生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引发经济法救济。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严格的逻辑关系在强调法律的社会价值的当今,已经有了例外。在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经济法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甚至是没有损害结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典型的如产品质量严格责任制度。同时,经济法责任也不当然的引发经济法救济,不可诉缺陷、当事人放弃诉权、无法查明等情况都会导致有责任却得不到追究的情况发生。可见,经济法责任是联系经济法主体行为,尤其是不当行为,和经济法救济的中间环节,是经济法执法与经济法救济的联结纽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