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法律责任是一个根植于法律过程之中的问题,有法律,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支撑。一般而言,法律预先为特定主体设定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相应保障机制,权利得不到尊重或义务得不到履行,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作为保障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之机制而存在,只要法律规定了权利义务,责任的存在就不可避免。“据此,如果经济法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已有规定,并明确了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则只要相关主体违反经济法规范,便同样应承担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可见,在承认一般法理,认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前提下,就可以肯定地推知:在经济法领域,法律责任同样存在。”[7]
对经济法上法律责任的否定,要么基于对经济法部门法属性的否定,要么基于对一般法理的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存在,已无争议,因此,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肯定是客观存在的。进而,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形态是否具有独立性?这涉及到法律责任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即某一种法律责任形态是否专属于某一独立的法律部门。
否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大多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特的责任形态,违反经济法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并以此将经济法责任概括为此三种责任形态。
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多为赔偿、罚款、吊销证照、限制资格等,这些表面上具有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特征。但必须看到,赔偿、罚款等具有明显经济(或财产)属性的责任方式并非为某一个法律部门所独有,而是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适用。民法中的赔偿、行政法中的罚款、
刑法中的罚金,都具有突出的财产罚属性,从结果上看都是使责任主体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因违法而承担经济责任(或财产责任)的主体,既可能是民事主体,也可能是行政相对人、经济法中的调制受体,甚至是刑事犯罪人,只是处罚方式在各部门法中称为不同而已[8]。同样,吊销证照、限制资格等责任方式也可以在经济法领域中适用,只要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经济法领域,与调制行为直接相关,它们都可以归结为经济法上的责任方式。当然,这些是就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的联系而言的,应当看到,在经济法领域,这些类似其他部门法属性的责任方式也有其特殊性(后文阐述),此外,经济法上也有其独特的责任方式,这些独特的责任方式是其他部门法责任难以归结的。
据此,如果割断责任形态与部门法之间的对应关系,强调同一性质的责任形态也可以在各部门法领域适用,则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言而喻。应该看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在具体责任形态上的界限也并不是泾渭分明、非此即彼的关系,只是同一性质的责任形态在不同部门法中有其特殊性而已。
(二)经济法责任中可否使用他法责任?
在经济法责任中使用他法责任,目前在经济法领域仍较为流行。有学者指出,“经济法作为建立在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基础之上的新兴法律部门,其发展当然应建立在传统法律部门调整的基础之上,这使得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形式具有类似于传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特点,为方便起见,也可以仍然称之为经济法上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9]还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是追究经济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三种。”[10]
在经济法责任中使用他法责任,源于对一定的理论与事实问题认识不清,结果很可能增加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模糊性,实践上也有诸多不利。
按照一般法理,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与法律部门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法律部门由性质相同的法律规范构成,而同一部法律规范文件则可能包含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只能说它更偏重于某种性质。“由此可见,法律部门的划分是法学家为进行法学研究所做的工作,它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很难一一对应,而恰恰是对各种法律规范依其性质而进行分析与综合的结果。”[11]因此,某一部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就可能是多样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可以出现在同一部法律规范中,这是由法律规范的性质与功能决定的,因为它要发挥对立法和司法的直接的指导意义。基于此,经济法主体违反了某一法律规范,很可能同时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不能由此认为这些责任是经济法上的责任。虽然该规范的主要性质是经济法律规范(如
产品质量法),但仍可能与他法性质的规范并存,因此,在确定该违法主体的责任时,应依据其违反的具体规范的性质确定其责任类型。当然,同时承担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的数种是正常的,但它们都相互独立,不存在经济法上的他法责任情况。[12]
在此基础上,应该认识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法责任”是不同的概念。经济法主体同时也是其他部门法主体,因此,经济法主体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会存在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并存的情况。例如,在反垄断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受制主体的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其竞争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其行为性质可以认为是侵权和滥用权利,对由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与此同时,其行为也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需要经济法加以规制,应承担经济法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