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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律厘清及立法初探

  
  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而在民族发展过程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都是国家的进本义务。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促使民众医疗健康保障的惠民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健康权,促进当地医疗建设都在宪法精神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这些明文规定都确定了国家政府职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医疗事业、专业人才的建设。

  
  2、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村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精神而制定的,在宪法的指导下赋予了少数民族人权、健康权、医疗权等众多权利,使少数民族享受医疗保障有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有了财政的保证,民族地区的医疗事业就能迅速发展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都详细的规定了少数民族村民享受医疗的权益和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村民享受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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