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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Research On the Returning of Duty Principle and Concrete Type of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nfringement Duty


苗延波


【摘要】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严格责任与公平责任应共同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二元归责体系,即以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辅,同时,辅之以一系列的创新机制,从而构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噪音污染、能量污染、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转基因产品污染等侵权行为,均应列入我国民法典之侵权法编中。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类型
【全文】
  

  一、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是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在侵权法中居于重要地位,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就是构建整个侵权法的内容和体系。同样,它也是构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体系和内容的基本准则。


  

  (二)归责原则体系归责原则体系是指各归责原则所组成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民法学界所提出的种种民事侵权的归责体系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元归责体系、二元归责体系和三元归责体系三种。其中较晚的是三元归责体系,德国和美国学者将归责体系分为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和危险责任三大类。我国学者也有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元的归责原则 和三元归责原则 .笔者也曾经认为,我国归责原则体系应该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大类。 王利明教授在《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一书中认为:我国民事侵权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组成。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原则,而公平原则是为弥补过错原则的不足、为补救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一项归责原则。各项归责原则彼此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从我国的实践出发,我现在认为,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关于此问题,我将在下文中结合环境侵权的责任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对于严格责任的概念,曾有过几种不同的观点: 1、无过错责任说。此观点认为,严格责任是普通法中的称谓,在大陆法里被称为无过错责任。如王泽鉴先生认为,严格责任等于大陆法中的无过失责任;王卫国先生也认为严格责任,就是无过失责任。这里的无过失责任,一般认为就是无过错责任。 2、危险责任说。在德国,严格责任主要是指危险责任。 3、过错推定说。此观点认为,严格责任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定的过错推定。法国主要采此说。 4、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结合说。此观点认为,“严格责任作为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一种责任原则,实际上包含了大陆法系过错责任的一部分(过错推定部分)和无过错责任的大部分(不包括所谓的绝对责任)”。


  

   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无过错责任的提法不如严格责任科学、严谨,在我国侵权法中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归责原则。该原则兴起于19世纪末,其价值取向是保障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补偿,以实现社会公平。这一归责原则在工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方面被广泛采用,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严格责任也并非一诞生就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之中,而是被适用于工业事故中。后来,随着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使得严格责任很快被引入到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之中。早在1919年,日本大阪碱业株式会社烟囱排放二氧化硫,对附近两名地主及36户佃户的耕地及农作物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受害人在大阪地区裁判所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经过反复审理,大阪地方裁判所于191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既然造成了损害,无论能否防范也不论加害人是否有主观上得过失,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这个案例是环境损害诉讼中最早适用严格责任的实例。但是半个多世纪过后,人们重新审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时,不少人对严格责任原则提出了很多质疑,大有否定其存在价值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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