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在判例3中,李某作为乙公司的代表人,违法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造成甲公司的损失,法院判决李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国外公司法相关立法的意旨是一致的。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予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采用的是法人对受害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对于有过错的代表人应否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法人是否得对有过错的代表人享有追偿权,未作直接规定。因此,法院只能退而求其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来追究李某和乙公司的连带责任。随着现代侵权法的团体致害行为的加剧,类似判例3的行为并不鲜见,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受害第三人以及法人本身的利益,应该适当加重公司企业等组织中董事或者其他代表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即当这些行为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为人的意思不再为法人的意思所淹没,已构成侵权行为之成立要件,公司和董事实际上是此种行为的共同侵害人。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约束代表人的不法行为,促进法人机关的注意义务,藉以保护交易安全,建议我国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董事或者其他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对内责任,则是指组织或行为人在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后,组织与行为人之间的责任承担。进一步说,即组织对行为人有无追偿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在职务侵权行为中,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组织承担,行为人不须承担该行为的民事责任,不会产生职务侵权行为之对内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职务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对内责任的承担:


  

  (1)根据公司企业等组织的内部协议,行为人对职务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此种情形下,组织是否享有追偿权,能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则要区分情况:A、若该责任依据是行为人与组织之间的民事协议,包括组织章程或者劳动合同,则该责任属于民事争议,组织可以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追偿行为人应该承担的责任。B、若该责任属于内部管理方面的责任,如公司的管理规范,学校的管理规章等,其管理规范或者规章属于组织内部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故组织不能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其权益。而只能根据管理规范的要求,在组织内部,通过工资、奖金发放或者职位晋升等其他奖惩措施,让行为人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实现组织的利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