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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环境法律问题初探

  

  1.相关法律的严重缺失这是最关键也是最首要的问题。对于某些房地产立法实践中的显著问题,仅有某些普通的相关法律、政策、环境标准加以规范,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制,这对于彻底解决某些显著的环境问题仍然是杯水车薪。例如石棉问题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相关环境标准,我国所签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这些并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当中所有环节上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不只是石棉问题,还有室内空气质量问题、铅污染控制与预防问题、电磁辐射问题,这些问题在房地产环境实践中日益明显,要根治这些房地产活动中的环境障碍必然要等待相关立法的出台。


  

  2.立法技术的不足某些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是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所造成的。比如有关房地产实践中的环境噪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对于排污单位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确实又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如何处理?这就是因为对于“环境噪声污染”定义考虑不够周全,使得在具体执法中遇到不少实际困难。实际上,环境是否被污染,并不能以排污者的排污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为根据,而应以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对当地环境质量的影响足以使该地居民不能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为主要依据。实践中,以《民法通则》中有关相邻权的规定来处理此种情形的环境噪声污染案件,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适用于建筑施工单位与居民之间的关系,也并不是十分准确。因此,最根本的解决方式是修改相关立法,完善有关噪声污染的规定。


  

  3.法规可操作性较低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都应当有其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的配套法规,而这也正是我国房地产环境法律的不足之处。例如对于住宅中的氨污染问题,主要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急于工程进度过量使用某种添加剂造成的,但是法律并未禁止使用此种添加剂,并且对于过量使用的法律责任只字未提。法律责任的空缺也是我国相关立法的重要漏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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