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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环境法律问题初探

  

  3.联邦政府的相关法律政府干预针对司法实践中各种纷繁芜杂的法律问题,联邦政府及时实施某些政策干预。如在美国总统卡特任职期间,针对湿地的保护问题,发布了题为“湿地的保护”11990号总统行政命令。该行政命令阐明了关于湿地损失的国家政策,有效地禁止了使用联邦基金建设对湿地有影响项目。并尽量避免直接或间接的支持破坏和改善湿地的长期或短期的各种建设。该行政令对湿地保护给予国家政策的支持。同时,国家政策也注重环境保护与房地产业发展的平衡,针对实践中涉及湿地项目的审批程序冗繁、耗时过长的问题,1995年联邦政府发布一项新举措,大大简化了住宅建设的申请程序。即住宅不动产的所有者不再需要6个月或者更长时间来等待相关部门的批准了,只要与当地的某一法定机关联系申请地29号全国性许可证即可。如果该机关在30天内没有任何恢复的话,那么申请就自动获准,但政府规定建筑场所计划占用的湿地不能超过半英亩。


  

  (二)美国房地产环境法律制度对房地产业的深远影响


  

  1.规范房地产从业者的行业行为房地产环境法律规范每一个房地产从业者的商业行为。在相关法律的制约下,房地产业内中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使房地产的从业者不得不考虑忽略环境问题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约束自身相关行为,达到了规范行业行为的效果。关于有毒废物问题,美国法律详细规定了各个相关方的责任,如所有者不能通过出售被污染的不动产来避开责任;土地所有者应为出租不动产的污染负责;经纪人对房产情况作表述前,必须检查该不动产等。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定来有效地约束房地产从业者的行为。


  

  2.法律责任严厉,促使房地产从业者履行谨慎义务美国法律要求违反有关环境法律的行为必须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能引发债务和财产的危机。在某个案件(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laintiff--Appellee v. B&W Investment Properties and Louis Wolf, Defendants--Appellants, 38F.3d 362),两被告Wolf先生和B&W不动产投资公司违反了《空气净化法案》和《美国危险气体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石棉的法令,没有把易碎的石棉弄得足够湿,根据有关法律被环保署处以最高额度的惩罚--每天2.5万美元,共计167.5万美元的罚款。1980年的《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案》(CERCLA)也就是美国著名的超级基金法(Superfund Law) 。CERCLA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有毒废物问题,追究过错方的经济责任,该法规定了四类人应承担污染责任,通常称为潜在责任方,并且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环保署可以向潜在责任方中的任一方索要全部的清除费用。而且,CERCLA还赋予了私人诉讼方要求赔偿清除损失的权利。由于它是严格责任法规,所以不管潜在责任方造成污染的时间多么久远,也不管是否存在过失,以及是否违反了当时的法律,也就是CERCLA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的严格以及法律后果的严重,使每一个涉足房地产的相对方都必须谨慎对待个中环境问题。也就是说,对于房地产从业中应充分重视环境问题,一旦发生诉讼,你必须“清白”地走进法庭,否则会产生相当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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