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再建议立足于我们现在正在制订的中国民法典,我们必须认知到,民法在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否则,它绝对不会有永久的生命力,新的权利是民法生生不息的源泉。因此,民法除了要确认既有权利体系之外,也要为承认、接纳新的权利留下缺口和空间。其实,民法本身已经为此提供了机制,这就是民法基本原则功能的发挥。基本原则是法律的具有模糊性的根本规则,是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它没有预先假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赋予确定的、具体的法律后果。基本原则出现于立法,是人类思维能力进步和立法技术高度发展的结晶。在当代社会,人类与生态 的关系已经形成了剧烈地冲突,生态问题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无论是从社会妥当性考虑,还是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都应将环境道德和伦理作为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理念引进在民法典的生态化过程中,基本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1.借鉴越南民法典的经验,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行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一般条款。明确地为民事行为附加环境保护义务。如徐国栋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五分编第30条也以“权利人在行使其物权时,负有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义务”的规定剥夺了他们进行浪费的自由。
2.将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的理念引入“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其结果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游离于既有权利体系之外的权利现象。时代的发展不断赋予“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新的含义。无论是从社会妥当性考虑,还是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都应将环境道德和伦理作为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二)制度整合
1.现行民法制度的生态化拓展一是通过制订特别法将这些制度中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内容规范化。这种工作必须由民法典和专门的生态法共同完成。二是通过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现有的民法概念、制度和规范进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解释。“法解释学是一种传统的、基本的研究方法。我国法学理论研究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尤其是要对现行立法及判例进行整理,消除其内部矛盾,构筑理论体系,并担负起指导实践及立法的重任,非重视法学方法论不可。”
2.新的动物保护的民法制度的建立一是对动物概念的一般规定。民法典应当对动物的概念有明确的界定,做出一般规定。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国情,以概括与分类列举并举的方式做出界定。,建议在民法典民事主体部分,在对普通物的规定之后,专设“动物”条款,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规定:“本法所称动物,是指野生动物、宠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实验动物等人为饲养或管领的脊椎动物。野生动物指一般状况下,应生存于栖息环境下的哺乳类、鸟类、爬虫类、两栖类、鱼类、昆虫及其它种类的动物。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经济动物指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它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实验动物指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的应用行为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二是规定动物代理人制度由于动物具有不同于一般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所以在对动物的权利行使上具有特殊性,因此,应当建立动物代理人制度。比如建立动物基金会,即管理为动物保护目的筹集的专项资金的民间非营利机构,其性质上为财团法人。现在动物基金会非常多,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是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和亚洲动物基金,1993年以来,他们成功地劝说菲律宾政府禁止出售野生猴子,让中国有关部门撤走了所有国际机场货架上的熊胆制品,发起了“拯救黑熊”行动等,对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濒临灭绝的种群、杜绝对动物的残暴虐待、倡导对所有生命的尊重和爱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当支持动物基金会为了人类利益所进行的活动,比如基于动物保护而进行的诉讼,对这类诉讼应当作为公益诉讼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以非所有人的自然人和动物基金会等团体作为动物的保护人,是把动物作为权利主体来对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