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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对待动物

  

  (一)动物主体论支持者。随着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的发展,有关动物成为权利主体的主张渐渐增多。它们与既往伦理学的显著区别是既要求人际平等、代际公平,又试图扩展伦理的范畴,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同时用道德和法律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当其冲的就是人和动物的关系。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个流派。


  

  1、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这种主张认为地球环境是所有人(包括现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财富,任何国家、地区或任何一代人都不可为了局部的小团体利益而置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平衡于不顾。其中重要的是“动物福利”论、“动物权利保护论”等等。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基本原则包括: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现在是谈论动物权利和动物解放的时候了,……如果等到人权问题彻底解决了,再来谈论动物问题,就来不及了,……就太晚了。” 在最近欧盟与智利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中,加入了“动物福利”标准的条款。


  

  2、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从逻辑上讲,并非不能将法律人格赋予动物,动物权利的保护,不应作为客体保护,而应作为主体来保护。主体的产生,乃是根源于社会利益和权利保护的需要。而主体在形成后也不断扩张,诉讼实践就是主体扩张的重要动因之一。……动物的死因主要在人,在于人的思想观念,在于人类中心主义。应该力图确立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通过对动物主体地位及动物权利的论证,对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予以消解。” “近代法律发展到现在,虽然个人本位已被社会本位在某种程度上所取代,但是,无论是个人本位还是对个人本位进行批判的社会本位法律观,均未能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笼篱。” “如果说人类起初构建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是为人类自己的私利服务的,那么,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笼篱的权利和法律应该为整个包括动物的自然世界服务。”


  

  (二)动物主体论否定者。认为人和动物都具有自然属性,但是人的自然属性与动物的自然属性相比较也是不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人是有理性的。在现阶段动物与人的本质差异不会因动物主体论者的美好愿望或坚定信仰而消除。人与动物还难以成为道德共同体。“人眼中的事物永远是人看到的,就如同熊猫眼里的世界永远是熊猫眼中的世界一样。由于人于动物的本质差别,将人类的道德规则适用于动物,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 进而言之,动物无法成为法律主体。而立足到现今的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必须观察和考量当今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最新立法成果以及社会自然发展变迁的全貌。同时,一部二十一世纪伟大的中国民法典也需要吸收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道德价值观念,伦理观念,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同样也是“市民社会”构建与完善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这些核心价值观念支撑,很难想象所谓的“市民社会”和“市民法”能匹配“二十一世纪伟大的中国民法典”的“光荣称号”.“当代,人与自然的关系,秩序问题已提上了法律创制和法学研究的日程。然而,传统的法律形态,观念,学问都不足以直接作为这一门类和学科的资源供给。”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完全是“体系”与“结构”争论,制度上的建构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理念为依托的,而理念的重树则是完全建立在自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之上的。私法的精神与制度的选择--大陆私法历史发展的源流及出路也不无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人文主义”抑或“无文主义”之争,虽然实际上是建立在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理念之上的,但两种主义都无法超越以“我”为中心的法理构建。这个“我”就是人类。尼采说“上帝死了”,福柯说“人死了”。即便是有学者在“绿色民法典”草案第四分编关于“对动物所做的遗嘱处分”的第166条承认了以动物为受益“人”的遗嘱处分的有效性,向动物的主体化迈进了一小步, 但纵观整部民法典草案,从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范围,到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来看,法典无法做到“物我两忘”。在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代,社会的现代性已经带来了现代社会无法自我解决的“后现代”问题。自慰于一部民法典所带来的市民社会的全新构建实际上无法超越“工具理性”所带来的弊端与后遗障碍,而这种自足于人的理性能解决问题的“人类中心主义”在后现代社会中的延伸。人类发明了工具,却越来越被工具所控制,人倒是成为了工具。人类征服了自然,却无法摆脱自然的报复,谁也无法说清人类是大地的主人?还是人类是自然之子?在这样一种令人沉重的语境中,我们不得不对现有的法理念进行反思与重构。而在这样一项工作中,私法(民法)的开山回应显得尤为必要。“我们与自然毕竟分得太久了。我们的观念心智,我们的规则制度,我们的生活定势,我们的行为方式……想固然代替不了一切,然而它比不去想要好一些,哪怕只是些初级的思考,也是应该有的。” 已经有人在进行思考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应该是我们应该思索的永恒命题。“而说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它同时暗指了一个命题:人与自然曾是和合一体的!” 而反映在现实立法中,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已经陆续将上述理念输入到他们的民法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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