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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对待动物

  

  二、对法理念的再反思主体的产生乃是根源于社会利益和权利保护的需要。 在当前人类面临着巨大的困惑和危机,陷入前所未有的主体性困惑的时候,我们应该重新反思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构建的法理念,而转向寻求一种利益共享或利益平衡法理观,赋予自然界的生物尤其是动物以权利主体地位。根据耶林的利益说,权利就是一种利益。从人类社会权利的起源、本质及产生、发展过程来看,现在也是到了应该赋予动物以权利主体地位的时候了!无论在哲学还是各门社会科学中,“主体”意味着某种自主性、自觉性,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衡量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是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看他(它)们是不是权利的主体。权利的主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成为法律主体的入口是道德上主体地位的确立。 因为,道德乃法律的先在之法,是更高一级的法。它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在功能上对法律构成了批判和评价的标准。因而,动物的权利获得道德的支持,为其进入法律,最终上升为法律权利主体构筑了前提。法律的目的是追求正义,正义地对待动物必然也会成为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 最近的研究表明,即使是在动物世界里,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的秩序。 可想而知,在一般人眼里,道德是理性的产物,而人类乃万物之灵长,生活在理性、道德的世界中。除了人,动植物都不是理性的事物,所以就不会具备道德。古希腊的哲学家普罗泰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甚至连圣哲亚里士多德也承认“植物为动物而存在,动物又为着人类而存在”。笛卡尔甚至认为动物不应该获得道德关怀,因为动物是无感觉、无理性的机器。由于动物没有心灵,动物不可能受到伤害,他坚信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这种强调人与动物乃至自然界分离和对立、无视自然界其他生命的存在价值、一切均已人为中心的主客二分法,是建立在近代机械论世界观的基础之上的。古老的思想一直影响至今,乃至于评价某个人没有道德时会说“禽兽不如”之类的话。但对于“人是万物的尺度”的主客二分法,会令人产生疑问的是在奴隶社会中,奴隶虽然和奴隶主、贵族一样有着“人”的外表、形状,但奴隶并不是人,而是会说话的、活的工具!在罗马法上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homo)、卡布特(caput)和泊尔梭那(persona)。而homo,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权利义务的主体。例如,奴隶也属于自然人(homo),但是,他们原则上不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而只能作为自由人的权利的客体。罗马古时,只有贵族家长是权利义务主体,市民中的家属以及平民则都不是。以后由于战争的需要,参军作战的家属和平民可以取得部分公权和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权利义务主体。到《十二表法》时,罗马至少在私法上已经承认平民是权利义务主体。 正统的罗马法专家巴里·尼古拉斯也说到,在罗马法上,奴隶是物,那些享有理性并且受过良好教育的奴隶无疑是一种特殊的物,并且他能够为主人获得权利。但是,他本身没有任何权利:他只是权利的标的,就像牲畜一样。直到公元1世纪和2世纪,人们才开始试图对主人处置自己奴隶的权力进行某些调整,这种调整所采取的形式同我们今天为保护动物而采取的立法形式相同。 放眼现代,生物意义上的人已经不由置疑地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律主体”。并且,许多非生物意义上的“人”也已经牢牢地占据者“人”或“民事主体”地地位,比如“法人”,“合伙”,“其他组织”。“人”的变迁是一个自然而然并且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从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对“动物是不是物”以及“动物拥有什么权利”研究和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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