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如何对待动物

  

  一、对主客体关系的再认识人在交往中生存,因而人的世界是一个交往的世界。


  

  “主体是人,客体是人之对象,这种界说过于简单和抽象。” 作为主体的人们在交往中表现出来的主体间性,实际上是一种交互主体性。具有交互主体性的主体和主体共同面对特定的客体或客体世界,成为某种共同主体。与这种共同主体相对而言的是某种共同客体。共同主体所具有的主体性是一种共同主体性,这是一种内含着交互主体性的人的主体性。在主体和主体的交往中形成了主体间或主体际关系,由此而衍生出了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主体性、主体间性和交互主体性的关系,以及共同主体和共同主体性的可能性,都是当代社会中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单纯的“主体―客体”或“主体―中介―客体”模式,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物的关系时是行之有效的,但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就遇到了“他人不是客体”的困窘。从理论上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在于在面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从“主体―客体”或“主体―中介―客体”的模式向“主体―主体”或“主体―中介―主体”的模式转变。这种主体认识和实践模式的转变,具有一定的历史的必然性。因为人类首先必须区分主体和客体,确立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形成“主体―客体”的模式,进一步再将主客体间的中介从主体或客体中分化出来,形成“主体―中介―客体”的模式。在主体由笼统的总体中分化出相对独立的个人主体或群体主体以后,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日益凸现出来。沿用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模式来处理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已不再有效,自然而然地会转向“主体-主体”模式。而主体需要借助于各种中介手段来相互联系,于是就有了“主体―中介―客体”模式。


  

  这样一来,原来的主体问题就在事实上转化为主体、主体间或主体际问题。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不是孤立存在的二人世界或多人世界,而是以他们共有的客体世界为前提的。海德格尔写道:“……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在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此在本质上是共在”。“此在之独在也是在世界中共在。他人只能在一种共在中而且只能为一种共在而不在。独在是共在的一种残缺的样式,独在的可能性就是共在的证明。” 处于主体与主体关系中的人的存在是自我与他人的共同存在,人不能在绝对的意义上独在。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不同他人发生关系的个人不是一个现实的人”。 在这里,“主体―主体”的模式并没有完全否定和取代“主体―客体”模式。一方面,“主体―主体”关系是以“主体―客体”关系为背景的。主体与主体作为复数的主体,与他们共同的客体仍然处于“主体―客体”的关系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主体―主体”关系是更宏观的“主体―客体”关系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在“主体―主体”关系中,每一主体作为对方的对象性存在,具有一定程度的客体性。无论是从认识论还是从实践论上讲,他人不完全是客体,但也不完全不是客体。在人与人之间,每个人作为现实的存在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具有主客体的二重性。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主体―主体”关系中包含着更微观的“主体―客体”关系。 “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由于事物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某物既是作用者又是被作用者,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因而主体与客体的区别具有相对的性质。必须相对于特定的作用或关系而言,才能确定何者为主体,何者为客体。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