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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物权之解构

  

 (二)积极推进自然资源使用权物权化正如前文所述,笔者在这篇文章之中,打算建立以自然资源使用权(即用益物权)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物权体系,因此,推进自然资源使用权物权化显的尤其重要。这是基于市场经济的要求,把自然资源作为一种市场要素投入市场,从而保障其顺利的流转以促进利益的实现。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自然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使资源物权具有动态流转性,具备财产性权利的核心内容和特性,即可交易性。将资源物权明确到特定的主体,赋予其物权权利,使一定范围内的主体与一定范围内的资源之间,建立起一种特定的排他支配性法律关系,使每一个主体支配特定资源,逐步建立起以自然资源的供需均衡为目标的自然资源物权流转制度,实现自然资源物权交易的市场化。实现资源的市场化应注重资源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四个环节 。资源权的出让是国家以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将资源一定年限的利用权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为此支付出让金的行为,这是国家所有权实现。国家在完成出让行为之后,虽然其仍是资源的所有者,但是应弱化其对资源使用权的干涉。资源权的转让是指以取得资源利用权的主体将资源利用权转让给其他人所有的一种民事行为。基于我国的国情,市场经济对自然资源的调节作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各项自然资源使用权(用益物权)的流转实现的,这就要求自然资源使用权具备财产性权利的核心内容,即权利能够投人市场进行交易。把权利投人市场进行交易,其基本前提在于权利必须是独立的,权利的合法流动和转让不受其他权利的干涉和限制,仅权利自身所具有的权能即可构成交易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独立性是在市场化条件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的基础条件,只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进一步对其进行强化,才能促进自然资源市场的形成和流转机制的确立。因此,在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物权化,不仅关系着自然资源物权化体系的建立,同时也关系着自然资源市场化的完善。综上所述,在自然资源日益缺乏的今天,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从而使我国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作者简介】
程基厚,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0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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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杨秋生:《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构筑的思考》,载《中国矿业》2005年第5期;
[10].姜文来:《资源资产论》,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美]克里斯特曼:《财产的神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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