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诉权,法院对为公共利益而起诉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因为这一规定的存在而给予其起诉资格。如《水法》对于公众参与根本没有涉及,《水法》的规定基本上还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包揽一切的法律,无论是许可证的颁发,还是水工程的建设审批,都没有公众参与的规定。这是与世界各国水环境管理的大趋势不一致的。水资源的管理,作为涉及到每一个人生活、生命之源的管理,缺乏公众的参与,仅靠行政机关的孤军奋战,是很难管好的。比如节水措施,防止跑冒滴漏,只有采取鼓励措施,让没一个人都发挥监督作用,才能随时发现违法行为,并给予及时纠正。而《水法》对此却没有规定鼓励措施。对行政机关违法发放许可证的,也只是给予行政处分,而没有规定让公众对滥用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者,由公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说明,这一关于公众监督的法律规定还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必要。
通过公众参与污染性企业、设施的审批等决策过程、获取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及对政府机构的违法行为等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利益的实现。为了提高环境保护的成效,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和国际先进经验接轨,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构建我国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二、在环境保护法律调控中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措施
就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状况而言,绝大多数立法对公益诉讼制度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仅仅停留在“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或者“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进行举报和控告”的程度。这不仅造成公众参与环境公益保护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也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在我国环境公益保护社会公众参与原则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从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体系来看,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提起对主体资格均有要求,适用该制度势必有悖于环境公益保护的基本规律,因而,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和实践中应当吸取以往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经验教训,在《环境保护法》中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至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