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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修改的要旨

  

  (二)重视环境民主原则的完善


  

  晚近,西方兴起的一种被看作是阐释公共决策合法性的协商民主理论给我们实现环境正义提供了新的视角。协商民主理论重视公民的参与,它作为一种新的决策形式,认为公民应该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条件下,依据一定的程序,自由而平等地对影响到自己的公共政策进行公开且充分的讨论,通过公共协商来赋予决策以合法性,从而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了支持。


  

  完善环境民主原则要从以下几点做起:第一, 完善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个人都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知情权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一项先决性权利, 对其他权利的行使有着极大的影响。只有当公民有权了解国家的各项环保活动时, 公民才可能积极地参与环保活动。知情权应该主要由法定程序加以保障, 所以有关获得环境信息的程序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二, 完善公民的参与权。参与权乃是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即控制各种活动包括本文讨论过的领域中的那些活动在内, 自觉和民主地投入致力于发展的努力。借鉴各国立法, 我国公民的环境参与权可包括: 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决策过程, 参与国家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 参与环境科研活动, 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等。第三, 完善公民的请求权,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团体和个人, 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 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上,应突破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律“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 检察机关、环保非政府组织、个人等三类主体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上,根据被诉对象的不同, 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环境民主原则的积极作用。


  

  (三) 补充并加强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最强有力的手段,完善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得以有效实施、遏制环境问题恶化的重要保证。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却明显偏重于污染防治,忽视了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无论是环境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是环境刑事责任都不够明确且责任过轻,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及犯罪行为的力度不够;环境民事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过于单一,不仅不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而且增加了环保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负担。法律责任部分可作以下完善:(1)在明确各级政府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相应增设各级政府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2)完善环境刑事责任,增设破产草原罪、污染海洋环境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等新罪名,适当提高刑罚力度以威慑犯罪分子,特别是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11](3)应确立环境损害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环境损害案件中,客观上存在着受害人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使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人格权利遭受到严重侵犯。因此,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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