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民环境权的忽视
环境权指公民享有在适宜环境生存的权利。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公益诉讼权。遗憾的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针对公民的环境权仍存在很多争议。先进国家有关宪法环境权理论的提倡,尤其独特的政治社会背景。然而其以高度法律化、自然法意味、以及绝对式的分析倡议环境权,与环境问题蕴含高度科技背景、决策风险、以及利益衡量的特质未能相容,而造成“水土不服”,也因而导致理论的色厉内荏,终难顺利推进。叶俊荣教授认为可以将环境权定性为一种程序权,以别于传统享有舒适环境的实体权。如此将能更吻合环境问题的特质,且能汇纳我之社会转型期民众参与公共决策程序的张力,达到合理建制与民主参与的目标。[9]在此,公民环境权既是环境正义的体现,也是维护环境正义的有力武器。
三、如何在环境法修改中实现环境正义
诚如叶俊荣教授所言:“在理想的民主理论里,立法是结合专业和民意的产物,强调在事实理性的基础上作出集体决定。但是在现实世界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却未必单纯是事实与民意的结果,而是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静态结构与动态发展的综合表现。这种理论与现实的矛盾在环境保护立法此一新兴的立法领域更表现的淋漓尽致。”[10]如何实现环境法修改的要旨--环境正义值得我们仔细思考一番,本文作者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确立科学的立法目的、任务和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和任务的规定在新的阶段下应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产环境,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定本法。”国家对环境与发展相互关系的态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种际正义原则,即地球生物圈内的不同物种之间在环境资源的占有利用方面应当具有基本的公正和正义(2)代际正义原则,即人类在不同世代之间应公平地享有地球权利并承担地球义务(3)生态优先原则,即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上,应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