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现“大环境”观念,扩大环保制度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制度中实施最为有效的两项,两者相互结合充分贯彻了“预防为主”原则,1989年《环境保护法》从法律上肯定了这两项制度。但随着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出台和1998年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的颁布,《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已显滞后。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旧的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扩大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即将以往单纯地评价建设项目扩大到包括评价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相应地环评的主体和程序都有所变化,因此《环境保护法》应该对环评的范围、主体、程序作出重新规定。当然,采用援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方式规定也是可行的。至于三同时制度,原《环境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建设项目上,也是与“大环境”的观念不符的,应将其扩大到包括自然开发项目上。以此类推,对于《环境保护法》中其他仍然可行的制度,我们在保留的同时应扩大其适用范围,比如将重大污染事故的报告与应急制度扩大为重大污染与资源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应急制度。
1989年《环境保护法》修改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政策居于主导地位,一些国外行之有效的制度如排污许可制度以不符合中国国情为由未被采纳,《环境保护法》只规定了排污申报制度。但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为了推动总量控制的实施开始在水环境管理方面实行许可制度,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了规定。随后,2000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且根据其他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许可制度在我国环境管理中已广泛实施,如海洋倾废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海域使用许可证等等。因此,此次修改《环境保护法》应将申报与审批许可相结合规定为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且不局限于排污的申报与许可,扩大为环境与资源管理的申报与许可制度,为诸多已生效的单行法规定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