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态危机:安全理念的变革与发展
由于各个法律部门作用领域的区别和自身固有的法律理念的不同,对安全价值追求的效用自然不同。同时,我们也应当知道,构成价值体系的要素决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各种社会价值都是历史的产物,因此社会生活的变化必然使社会价值乃至法律价值发生变化。
在原始社会和农业文明时期,由于家族制度的存在、重农抑商思想的泛滥、自给自足生产方式的主导,使得商品交易不活跃,生产者同步作为了消费者,具有极大的封闭性。而各法典对财产的保护,大多限于定分止争的使命,所有权的归属与保护成为对财产安全保障的主干,市场交易制度无所作为,因此呈现出对财产的静态利益确认与静态占有安全状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蕴育与发展壮大以及相伴而行的资产阶级革命,实现了人类社会从农业经济时代向工业经济时代的第一次社会转型。在这场“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中,农业时代的人身依附与束缚关系也不复存在。随着启蒙思想家们高举的“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旗帜,传统的身份地位安全观被个人人身安全取而代之,进而要求新兴的资本主义法律在平等的基础上保障社会成员的健康、名誉、身份、意志的安全与自由,个人独立意识凸显,而保障个人最大财富--自由,成为此时人身安全观的核心。此时,生产力大幅度提高,社会财富也空前丰富,私有财产日益细分为各种不同类型,法律对财产的静态保护亦随之完善、提升,进一步在物权法中丰富了善意取得、公示制度等。自由竞争成为市场的主导行为选择,商品流通速度增快,交易活动成为社会主旋律,强调意思自治、平等自愿的交易过程。与此同时因交易的主体、客体、方式的日益复杂出现权利的冲突与纠纷,交易安全问题浮出水面。与之相对应的是债权法、合同制度的飞速发展,成为保障当事人自治意愿、促进交易流程与安全的制度支柱。[13]因此,近现代民商法的一项重要价值是交易安全。交易安全的核心意义,一言以蔽之,即在于确定民事权利的界限。它通过确认和保护自然人、民事组织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设定民事行为规则,追究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以保障私人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和民事交易安全。其实质是确保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
总之,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安全是指人身和财产上的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它在法律中的作用之一就是使人民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并使这些价值状况稳定的发展下去。法律力图保护人的生命和肢体,预防家庭关系遭到来自外部的摧毁性的破坏并对侵犯财产权规定了救济手段。此外,法律在创立防止国内混乱的措施、预防外国入侵的措施方面也都发挥重要作用。在巩固国家、群体和个人通过政治斗争的手段而获得的自由和平等方面的进展的过程中,法律也践履着一种重要的安全功能。[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