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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环境公平问题的法学反思

  

  (四)在国际之间,西方发达国家凭借足够的经济技术手段,集中力量搞研发,而将高耗能重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尽管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经验,但他们没有足够的技术资金去治理污染。发达国家不足世界人口14%,却消耗着全球商业能源的80%.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不得不使更多的森林草原沦为耕地,更多的江河被截流灌溉,更多的土地呈荒漠化。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必然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促进人与社会和谐相处,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人类对自然的索取必须与人类对自然的回报相平衡,当代人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发展为代价,本区域发展不能以牺牲其他区域发展为代价。马克思说过,物与物的关系后面,从来是人与人的关系。某些人的先富牺牲了多数人的环境,某些地区的先富牺牲了其他地区的环境,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阶层之间和国际之间存在的环境不公现象,必然会加重社会不公,加重社会不和谐,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四、实现环境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分析


  

  从环境公平视角来看环境问题,我们发现,环境问题不仅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失调,更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失调,是社会问题的延伸。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将环境问题与社会公平的实现紧密联系起来,环境危机就不会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无法保障社会的环境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为此,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环境公平价值观,增强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努力用公平的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搭起支架。


  

  (一)政府应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环境保护水平。j


  

  应该说环境公平理论主要解决的是社会强势群体的环境责任承担问题,只有社会强势群体履行了自己的环境义务,承担了与其享受环境的权利相称的环境责任,才能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环境权,实现环境公平。而环境保护实际上调节的就是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少数人与大多数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少数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环境保护体现着以政府意志为特征的社会公正政策,因此,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有利于环境公平的实现。


  

  (二)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有利于环境公平的执法环境。k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初步制定了40余部环境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以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环境社会政策、环境行政政策、国际环境政策等五大政策为主体的政策体系,各种控制污染的环境手段也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规定的权限不够,环境法律法规还不能够完全保护全体居民享受公平的环境权益。经济利润的受益者与环境污染的承担者不是一个主体,一方是企业,一方是普通公众。在决定某个污染企业是否该关闭的问题上,由于收益者与承担者背后的社会力量悬殊很大,导致执法不严、弹性执法、差别执法。而且在排污收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对超标排污仅实行罚款收费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力度,改革环境执法体制,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对超标排污企业实行追究司法责任为主、罚款收费为辅,对污染企业采取低收费、超标排污罚款等隐性保护政策的地方政府追究环保连带责任,重点解决好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环保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要努力形成有利于推进环境公平的执法环境,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影响自己利益的环保决策以推进环境公平,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决策民主和公益诉讼制度,让公众知道自己呼吸什么样的空气、喝什么样的水、吃什么样的食物,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大型工程进行事前听证,让公众充分发表意见,允许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都可以以个体或团体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环保诉讼,保障公民在环境公平中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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