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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视野下公民表达权的保障

  
  中国古代已经孕育了表达权的萌芽。中国专制君主政体构成部分之一的谏官制度是一个有力证明。“谏官”又称“谏臣”,指规谏君过之臣、劝谏天子过失之官。《孔子家语·子路初见》有“为人君而无谏臣则失正”的名论;《白虎通·谏诤》论及朝廷职官时说,“设辅弼,置谏官”,谏官被看作是与左丞右相同等重要的帝王羽翼。谏官最早设立于周朝,其“特权”是言者无罪,虽然存在种种弊端,但其积极作用仍要加以充分肯定。自民国以来,表达权取得了一定的发展。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是在这一问题上取得的历史性突破。其中虽然尚无关于表达权的明确提法,但实质上已经对此进行了充分认定。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都应视为对表达权的法律规制。这些规定对表达权的享有和行使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2006年10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表达权写入十七大报告,更是一座人权保护史上的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表达权的重要意义

  
  保障人民的表达权,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1、有利于维护公民权益

  
  首先,表达权的行使,能够使政府深入了解群众所需,帮助群众及时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目前,大部分的表达属于问题型表达,是群众对所处的困境和现实需求进行的反映。这些表达公布于众或反馈到相关部门,能够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从而改变现状,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其次,表达对于政府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职能,具有重要作用。合理的社会政治性表达,是对各种问题进行深入考察和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必将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就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而言,起到一定的监督和推动作用。会促使有关部门增加公共事业的财政投入,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使群众拥有更好的发展条件,增强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努力实现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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