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视野下公民表达权的保障
李叶叶
【全文】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表达权” 在历届党代会的报告中首次出现,充分体现出 “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凸显了民主政治的深化与进步。
一、表达权概述
1、表达权的词义
表达权是一个宪法学概念,属于精神自由权范畴。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人身自由共同构成自由权的主要内容,而精神自由权包括精神内在自由权和外在自由权。精神的内在自由权即思想、良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学问自由,它们是精神自由权的基础,但是这些内在的自由权只有表明于外部、传达于外部时,方能实现,这一实现途径就构成表达自由(本文的表达自由与表达权可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的需求。
2、表达权的历史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加强党的建设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规定党必须实行民主制的原则。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
在西方,表达权的发展经过了一段漫长曲折的历史时期。近代以前,尚未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表达权。1694年,英国废除特许出版制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出版自由的国家。此后,许多国家掀起了以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为主要表现形式,承认和维护表达权的浪潮。1791年,法国颁布的第一部资产阶级
宪法是世界历史上首次对表达权进行保护的成文
宪法。这部
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宝贵的人权之一,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滥用自由应负责外,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着作和出版。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表达权保护的意识和手段逐渐加强。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是对表达权加以规定的世界性宣言。表达权的发展对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