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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循环经济深度发展的税收法律研究

  

  3、开征填埋税和焚烧税。设置这种税种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征收对象为将垃圾直接运往倾倒场的企业,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企业处理垃圾的成本,实现垃圾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三)具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1、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规定,对于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金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


  

  2、废弃物、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的税收优惠。


  

  美国已经有23个州对循环利用投资实行税收抵免扣除,还对购买循环利用设备免征销售税;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废旧轮胎不仅都是无偿回收利用,而且还享受免税、补贴等优惠政策。


  

  四、我国建立有助于循环经济深度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探讨


  

  (一)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为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纵观各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虽然具体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各国成功发展循环经济的共同特征[14]。2007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一步征求意见和意见,《草案》共七部分,具体包括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从循环经济的立法的目的、具体的管理制度、实现目标以及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各个角度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可以肯定,该《草案》的制定和不断完善将为今后循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另外,《草案》第五章激励措施部分第四十四条也专门对“税收优惠”进行了规定,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 企业采用或者生产经过认定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这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


  

  (二)削除现行税收法律政策中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因素,建立有助于循环经济深度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


  

  尽管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但是鉴于我国税制建立1994年,因此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不乏存在有悖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容。以增值税为例,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就大大创伤了企业购入环保、治理污染等设备的积极性;另外,当前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很少的产品,还有其他的循环链以及相应的原料和产品尚未列入其中;在再生资源利用方面,增值税并没有形成合力的税负差。例如,对于从正规物质回收公司购入废旧物资按照发票金额的10%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的废旧物资不予计算进项税额,而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原生资源生产的产品适用同一税率,前者税负显然高于后者。这显然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相悖,不利于其深度发展。因此,要促进循环经济深度发展,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进行税制改革,尽快消除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是我国当前发展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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