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保障与税收政策
循环经济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需要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采用税收激励手段的根本目的在于将市场机制引入循环经济之中,其有效的运行必然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方式,税收必然表现为行政权力的实际运作,这要求法律对其制定、实施、运行及效果评估与运行监督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使其纳入规范和确定的行为模式中。市场机制与法律机制相互依存、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互支持,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构建完备的激励体系,促进循环经济的实现。
二、我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现状
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现行的全部的税收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10]。由于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建立起来的,鉴于以往对循环经济认识的局限性,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并未将循环经济因素考虑其中,与我国资源环境形式和经济发展状况相对应,与“利用废物、末端治理、防止污染”相适应,“我国自1984年起在生产、投资、消费等环节陆续开征了一系列税种或在一些税种中加入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条款,如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通过征税或实行重税适当调节生产、投资和消费。”[11]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进一步体现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思想,如在《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对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1994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以“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水的优惠政策;在消费税的规定中,2000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中,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量限制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近几年来,特别是随着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发展,我国在税收政策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越来越重视税收法律政策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所发挥的作用。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此次调整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的最大一次调整,其调整的重点之一便是突出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目:新增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12]等税目;增列成品油项目;并且提高了大排量汽车的税率;除此之外,财政部宣布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国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其中包括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的政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