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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生存之本 保护财富之母

 目前我国的农业土壤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注重土地肥力、人畜安全等问题,农业土壤污染防治缺乏规定,但是根据进行的监测,现在土壤检出的多氯联苯等有毒性、持久性有机物种类繁多,以镉、铅、汞、砷等为主的重金属污染在一些地区也非常严重,它们不仅对人体有害,更会给环境及农业生产安全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因此应制定农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性规定。我国环境法律中,污染土壤修复与整治制度基本上是空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时,应当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生态安全、食品安全和国家安全以及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高度,对土壤污染和污染修复予以重视,确立土壤污染修复的对象和优先序位、建立污染土壤修复计划与方案制度、污染土壤修复评估与鉴定制度、污染土壤的修复责任制度、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开发与应用制度、修复污染土壤的资质规定、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制度等。在建立污染土壤修复制度中,应特别注意废弃工业用地与城市开发的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城市工业用地污染问题因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不容易发现,有毒有机物、重金属等数十年积累,土壤污染已经十分严重,而污染的土地如果不加治理,让土壤本身自然恢复,一般需要花费两三百年、严重的要花上千年。但是,我国在企业破产、倒闭、歇业、土地改作他用等时候,均缺乏环境监督管理。而目前由于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和城市结构调整等原因,我国每年有成千上万污染严重企业关停,其土地许多是处在市区,而城市规划与开发通常是从区域开发、地理、地质、大气、水等条件考虑利用,没有考虑污染土地/土地污染问题,生活和工作在受污染土地上的人们的健康可能将会受到直接危害,已经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为防止土壤污染给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目前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的巨大环境风险,应制定废弃工业用地与城市开发的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性规定。


  

 (四)明确单位和个人的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实行环境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和其他管理活动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土壤造成污染。已经造成污染的,应当承担整治或修复责任。公民既有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众参与指公众依法享有参加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监督的权利和自由。环境管理作为涉及每一个人的事业,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这早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公众参与原则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虽然在环境立法中已经有了一些鼓励公众参与的规定,但这种规定既不全面、也不系统、还缺乏程序性规定与救济保障。特别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法方面还缺乏规定。因此,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当将公民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主要途径、形式、范围、程序及支持、保障、激励机制,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根本保证,鼓励和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并促使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者和环境污染和破坏者采取环境和资源保护措施。促进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和环境公益的保护。此外,应加强公众环境意识提高的宣传、教育、培训,为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五)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完善土壤污染纠纷与救济程序科学、合理地设定法律责任的是保障法律能发挥实际效果的需要。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中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环境行政责任的规定中,我国近年来一方面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重视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追究。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注意这种发展。鉴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累积性和滞后性,一般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在追究土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时往往无能为力。采用特殊的、更为严格的民事责任制度,成为土壤污染立法的重要内容。其表现就是严格责任、连带责任和溯及责任的适用,以及责任社会分担与社会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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