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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防治农药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许多地方制定有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对防治农药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进行了规定。《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999)、《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等都将土壤明确作为农业生态环境的要素之一加以保护。《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规定对农药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总量控制。《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2002-2006年杭州市中低产田改造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北省环保局《关于农田污灌危害农产品问题解决意见的报告》等规定了农田土壤地理及农田环境的监测,要求定期组织对土壤的调查、监测与评价。《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城市污水的,必须保证最近的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规定划定农业用地污染整治区并限期治理的制度。

  4、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规定对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并规定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严格控制填埋过危险废物场地的开发利用。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依法调整;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要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9号文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要求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依法调整;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要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办法》明确将工业排污造成土壤污染的土地和因采矿、冶炼、发电等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物堆积压占的土地规定为需土地复垦的情况。一些省市还在环境保护规划纲要等规范性文件中要求开展土壤监测、构建土壤等环境预警和应急体系、进行土壤置换等。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2007年5月联合发布了《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该《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全面推进我市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防止污染场地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机修复、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部分,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5、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污染土壤的数据库建设《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所有在建和已投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我国一些省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在1990年代以后,曾接受外资企业委托的用地样品的检测工作;江苏等省也开展了一些土壤污染情况的调查检测;上海市在世博园建设中开展土壤检测、评估与修复等。我国地方立法中虽然有有一些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规定,但基本上都只是确立制度的原则性、宣示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实体性要求、程序性规定和罚则,缺乏相关的配套性规定来支撑制度保证切实的实施,因而设立的制度要求可操作性不强。


  

 (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标准与监测规范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保护的标准与监测规范。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该标准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将土壤壤环境质量分为三类,相应的土壤壤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主要的指标有11种,包括:土壤pH值,镉、汞、砷、铜、铅、铬、锌、镍等重金属和有毒无机物,以及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毒有机物。《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是为保护在工业企业中工作或在工业企业附近生活的人群以及工业企业界区内的土壤和地下水,对工业企业生产活动造成的土壤污染危害进行风险评价而制定。该基准制定了两套基准数据:土壤基准直接接触和土壤基准迁移至地下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2006年7月起,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投入10亿元,用三年半时间,进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以此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在加紧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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